本帖最后由 宁海公安交警 于 2013-5-7 17:05 编辑
2013年5月4日19时15分许,西店交警中队接110指挥中心出警指令:“有人报警称西店岭口路段有一电动车撞倒行人,行人受伤,报警人同时称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喝过酒了”这一警情。接警后,我们西店交警中队值班民警立即出警处理。 一、受理该次交通事故值班民警于2013年5月4日19时15分接到指令出警,至19时35分许到达现场。西店交警中队离事发地岭口处相距约15公里,驾驶警车到达事发现场用时约20分钟,符合出警的规定。“网民gepeifang所说交警到达事发现场用时差不多2小时”这一情况不实。 二、民警到达事发现场后,得知有一男子受伤并处于昏迷中,周围有许多人员围观。见此,民警当即联系110报警台,请求救护车急救支援。注:交通事故伤者昏迷现场时,在不知伤情的情况下,必须有专业医疗技术人员进行救治,其他因不懂医疗业务的人员对伤者进行送救容易致使伤者的伤势发生变化,极易导致伤者第二次受伤,使伤者加重伤势。这是救治伤者的基本常识。因此,交警让昏迷的伤者躺在原地等待120救护车来救助是按照救护的基本要求和常识、以及救护的基本程序进行,并不存在视伤者不见不管的情况。 三、民警紧接着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查找交通事故当事人,并想办法通知了电动车驾驶人家属。随即对现场进行勘察,做好道路交通秩序的疏导,防止在事发现场发生第二次交通事故。 四、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家属接到我们的通知后从长洋村赶到岭口事发地。处理现场的民警即告知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家属,伤者伤势较重,已联系120救护车,现在伤者不宜移动和自行抬送医院进行抢救,须用配备医疗专业人员的救护车进行送救。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家属等不及救护车,自行决定用私家车把伤者送医院。 五、行人家属怀疑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喝过酒,要求酒精测试。民警依据法定的程序处理好事故现场,即赴医院了解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伤势,并依法履行对电动车驾驶人进行酒精测试的鉴定。 综上所述,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处理的民警,从受理出警到现场处理终结,均按照法定的程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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