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嘉峪关市民关注的廖某等17人团伙电信诈骗案终于尘埃落定。近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各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自2010年6月以来,来自福建省的廖某、郑某等17人组成诈骗团伙,采取发布虚假信息等方式,跨省区实施诈骗犯罪80余起,受害人多达100人,分布在甘肃、青海、内蒙古等十多个省区市,诈骗金额达100万元。嘉峪关市受害人向警方报案后,嘉峪关警方及时破案,先后在福建等地将廖某等17人抓获归案。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以来,廖某等诈骗团伙相互勾结,并进行分工配合,由诈骗团伙实施信息诈骗行为,被告人廖某等专门负责取款,约定按取款总金额10%提成后,亲自或者安排被告人黄某将剩余部分赃款转存至诈骗团伙所指定的信用卡账户上,骗取被害人钱财。该院于2012年8月8日一审公开宣判,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廖某和廖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其他15名被告人15年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宣判后,各被告人均不服,以定性不准、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处刑及适用法律均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遂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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