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日前,台州中院维持了路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判。
案情回放:
2011年3月8日,在台州路桥城区发生了一起车祸———王某驾驶货车与在机动车道内侧行走的梁某发生碰撞,梁某倒地后因王某未及时停车救助,导致随后行驶的轿车对梁某进行了二次碾压,后梁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大队认定,货车司机王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轿车车主林某与行人梁某负次要责任。2011年6月8日,货车司机王某因交通肇事罪,被路桥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同年7月,梁某家属向路桥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林某以及相关保险公司赔偿55万余元。法院审理后判令双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万元,王某、林某各负剩余赔款的55%和40%赔偿责任,同时双方互负连带责任。
判决后,因王某尚在服刑无履行能力,2012年4月法院强制执行时,林某对连带责任部分进行了赔偿,共计金额15万元。此后,林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第三者责任险理赔,保险公司以连带责任不属于其保险赔偿责任为由,拒绝赔付。
2012年8月,林某向路桥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他因连带侵权责任而支付的15万元。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林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向台州中院提起上诉。日前,台州中院对此案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林某与王某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须承担连带责任。在上述连带责任中,每个责任人之间虽有责任比例份额,但每个责任人对外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因此,保险法上的赔偿责任,应当包括连带责任。
当然,作为商业险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否要对连带责任予以赔偿,可以由双方通过合同来确定。如果保险合同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不予赔偿,则属于免责条款,但保险人依法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本案中,林某与保险公司之间所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只规定赔偿责任是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而没有明确该责任比例是指侵权方与受害方之间的责任比例,还是同时包括侵权方之间的责任比例。
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陈丽红 高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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