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海阔天空12345 于 2013-7-18 13:04 编辑
关于交通协警执法的对话 瑞安电台主持人杨帆:林律师,这段时间对交通协警的讨论很多,我知道公安部105号令《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于2009年4月1日施行,其第12条规定,“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这说明执法权在交通警察,但现在瑞安温州甚至全国范围内交通协警执法情况普遍,特别是对违停车辆进行拍照取证,粘贴违法告知单。这种行为合法性如何?请你在律师的角度说说意见。
林奕荣:好的。首先,我想纠正一个概念,交通协警不是警,我们国家没有协警这个警种和编制。交通协警的正式称谓是交通协管员。将交通协管员叫做交通协警,是有中国特色的,名称虽无可厚非,但要明确,协警不是警,不是《人民警察法》规定的警察。其次,交通协警没有独立执法权,只能在交警的指导下处理辅助性的事务,承担部分执勤工作,根据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公通字[2008]58号)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交通协警可以在交警指导下承担以下5方面的工作:
(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
(二)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三)进行交通安全的宣传活动;
(四)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
(五)接受群众求助。
第五条第二款还明确规定,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这与你刚才说到的公安部105号令第12条的规定内容是一致的。
因此,交通协警对违停车辆进行拍照取证,粘贴告知单的这种执法行为,如果没有交警在场指导,而是单独进行的话,应该是不妥当的。虽然说我们现在警力缺乏,交警人手不够,有一定的现实苦衷,但,这总归是不合法的事情。 杨帆:是不是公安机关授权交通协警履行该方面事务呢? 林奕荣:这里涉及到一个行政授权的问题,行政授权的法律概念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行政职权授予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被授予者以自己的名义实行行政管理活动和行使行政职权,并由自己对外承担行政活动的法律责任。这里的授权者是(全国人大的)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省级人大的)地方性法规。公安机关没有权力将自己的职权授权给协警行使。如果有,也是公权私授,是不妥当的。 杨帆:有种观点认为,协警仅仅是将取得违停证据提交给交警,作出处罚的是交警,协警在这里是一个证人的身份,所以协警的行为是合法的,你怎么看? 林奕荣:协警的抄牌行为不能理解为证人行为或者举报人行为,很明显,协警是在替交警履行取证,和履行告知义务,这就是执法行为。既然协警没有单独执法权,那么他也没有取证权和告知权。协警的抄牌不同于交警处理违法行为中的证人,如果将协警在这里的行为作为证人身份,那不是乱套了吗?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上街拍照取证,交警都必须受理并作出处理了。 杨帆:那么协警没有执法权,但现实中协警抄牌天天有,作为一个被抄牌的驾驶员,有什么救济途径呢? 林奕荣:受处罚的驾驶员如果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杨帆:换个角度,你作为一名市民如何看待协警执法行为呢? 林奕荣:作为法律人,我是希望法律执行的纯洁性和严肃性,但是,我们都知道现在道路通行的现状,很糟糕,违章停车,交通事故天天有,而交警警力远远不足,我们不能期望交警出现在每一个现场,协警的出现的确有助于交通通行秩序,在我国现阶段是有必要的,所以,我们每个驾驶员自己首先要遵守交通法规,自己的确有违法的话,面对人家协警抄牌,还是尽量予以理解吧。 杨帆:谢谢林律师,再见。 林奕荣:不客气,再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