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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宁海公安局交警大队学习一下此则新闻,关于协警有无执法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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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8 12:55: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催化劑 于 2013-7-18 13:01 编辑

杭州支队迅速贯彻落实公安部“11.24”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网址:http://stgs.zjsgat.gov.cn/website/infoview.aspx?infoid=4babed97-9c30-4125-ae61-7c4a66e94383

全文如下:

11月24日下午,公安部召开全国公安机关视频会议,对坚决杜绝公路“三乱”,加强重特大交通事故预防,确保交通安全形势平稳等工作进行了部署。11月25日上午,杭州支队立即组织各大队大队长、教导员和指挥中心负责人召开会议,迅速学习贯彻公安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会议由副支队长宫朝晖主持,沈艾中支队长参加了会议。会上,宫朝晖副支队长传达了公安部黄明副部长的讲话精神,沈艾中支队长分析了杭州支队当前交通安全管理形势和队伍建设现状,播放了中央电视台11月21日《朝闻天下》节目播出的关于山西交警违法执勤的视频录像,同时也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对下一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坚持公正廉洁执法、坚决杜绝公路“三乱”提了四点要求:
   一、要迅速召开会议,层层贯彻抓落实。要求各大队迅速召开干警大会,及时传达支队会议精神,同时将11月21日中央电视台报道山西交警违法执勤情况再次在大会上通报学习,播放视频录像,要求民警针对此事件写一篇心得体会。山西交警罚款不开票的行为经曝光,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公安部迅速成立调查组赶赴山西开展调查,并第一时间作出处理。涉事的岗县和盂县公安局长、交警大队长、中队长已被免职处理,中队长禁闭,涉及到的5名交通协管员予以辞退。这事件对我们每个民警都提出了警示,我们要深刻吸取教训,反思自己的行为,坚决杜绝此类现象在高速交警身上发生。
   二、认真查找自身执法问题,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求执勤大队在25日下班前将执勤民警的定额发票收回,对现场违法行为开具决定书后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处理或者银行缴纳罚款。公安部在电视电话会议中已明确规定:民警现场处罚不允许收取现金;交通协管员不允许执法,不允许以民警身份开具处罚决定书和票据;凡是收“黑钱”和执法中作伪证的,一经查处一律开除并追刑。要求各大队针对公安部规定认真展开自查,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队伍管理,防止民警违法违纪问题发生。要求各大队在深入学习贯彻公安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同时,要进一步认清当前形势,从狠抓队伍管理入手,确保各类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并要求各大队对民警的数码鹰进行全面检查,民警现场执法时,必须使用数码鹰,以固定证据。同时各大队要加强对民警规范执勤执法的监督与教育,注意执法艺术与群众观念,坚决杜绝民警出现收钱不开票、语言粗暴和作伪证现象,一旦发现严格追究民警及相关领导责任,努力实现交管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四、要继续深入推进“三超一疲劳”专项行动。各大队要把此次专项行动作为部署的今冬明春防事故的重要措施,要结合今年年底和明年春运的工作实际,把各项工作抓紧、抓好。并要以此会议为契机,认真落实各级领导的讲话精神,继续加大开展“三超一疲劳”专项行动的工作力度,抓住重点、改进工作,落实好各项整治措施,确保全年工作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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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好好学习一下红色字体部分,谢谢!

再请问,协警到底有没有执法权?如果有,请公示相关法律法规。谢谢!

另: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五条明文规定:
第五条  交通协管员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
(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
(二)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三)进行交通安全宣传;
(四)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
(五)接受群众求助。
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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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道米道 + 2 宁海交警出来解释啊
裁决 + 6 你看看,交警装傻了!不出来了!
岔路小贫民 + 1 很给力!
asan333333 + 12 交通协管员不允许执法
我随风 + 5 马甲即将出动,成群结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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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8 12:56:1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海阔天空12345 于 2013-7-18 13:04 编辑

关于交通协警执法的对话
瑞安电台主持人杨帆:林律师,这段时间对交通协警的讨论很多,我知道公安部105号令《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于2009年4月1日施行,其第12条规定,“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这说明执法权在交通警察,但现在瑞安温州甚至全国范围内交通协警执法情况普遍,特别是对违停车辆进行拍照取证,粘贴违法告知单。这种行为合法性如何?请你在律师的角度说说意见。
    林奕荣:好的。首先,我想纠正一个概念,交通协警不是警,我们国家没有协警这个警种和编制。交通协警的正式称谓是交通协管员。将交通协管员叫做交通协警,是有中国特色的,名称虽无可厚非,但要明确,协警不是警,不是《人民警察法》规定的警察。其次,交通协警没有独立执法权,只能在交警的指导下处理辅助性的事务,承担部分执勤工作,根据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公通字[2008]58号)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交通协警可以在交警指导下承担以下5方面的工作:
  (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
  (二)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三)进行交通安全的宣传活动;
  (四)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
  (五)接受群众求助。
  第五条第二款还明确规定,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这与你刚才说到的公安部105号令第12条的规定内容是一致的。
    因此,交通协警对违停车辆进行拍照取证,粘贴告知单的这种执法行为,如果没有交警在场指导,而是单独进行的话,应该是不妥当的。虽然说我们现在警力缺乏,交警人手不够,有一定的现实苦衷,但,这总归是不合法的事情。
杨帆:是不是公安机关授权交通协警履行该方面事务呢?
林奕荣:这里涉及到一个行政授权的问题,行政授权的法律概念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行政职权授予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被授予者以自己的名义实行行政管理活动和行使行政职权,并由自己对外承担行政活动的法律责任。这里的授权者是(全国人大的)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省级人大的)地方性法规。公安机关没有权力将自己的职权授权给协警行使。如果有,也是公权私授,是不妥当的。
杨帆:有种观点认为,协警仅仅是将取得违停证据提交给交警,作出处罚的是交警,协警在这里是一个证人的身份,所以协警的行为是合法的,你怎么看?
林奕荣:协警的抄牌行为不能理解为证人行为或者举报人行为,很明显,协警是在替交警履行取证,和履行告知义务,这就是执法行为。既然协警没有单独执法权,那么他也没有取证权和告知权。协警的抄牌不同于交警处理违法行为中的证人,如果将协警在这里的行为作为证人身份,那不是乱套了吗?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上街拍照取证,交警都必须受理并作出处理了。
杨帆:那么协警没有执法权,但现实中协警抄牌天天有,作为一个被抄牌的驾驶员,有什么救济途径呢?
林奕荣:受处罚的驾驶员如果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杨帆:换个角度,你作为一名市民如何看待协警执法行为呢?
林奕荣:作为法律人,我是希望法律执行的纯洁性和严肃性,但是,我们都知道现在道路通行的现状,很糟糕,违章停车,交通事故天天有,而交警警力远远不足,我们不能期望交警出现在每一个现场,协警的出现的确有助于交通通行秩序,在我国现阶段是有必要的,所以,我们每个驾驶员自己首先要遵守交通法规,自己的确有违法的话,面对人家协警抄牌,还是尽量予以理解吧。
杨帆:谢谢林律师,再见。
林奕荣:不客气,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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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通知书,本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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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在线超速 于 2013-7-18 13:11 编辑

我们都知道现在道路通行的现状,很糟糕,违章停车,交通事故天天有,而交警警力远远不足,我们不能期望交警出现在每一个现场,协警的出现的确有助于交通通行秩序,在我国现阶段是有必要的,所以,我们每个驾驶员自己首先要遵守交通法规,自己的确有违法的话,面对人家协警抄牌,还是尽量予以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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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协管员是没有过硬的业务能力的   还是不要执法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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