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注意到,司法解释的第二条到第四条,均是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对应,是细化了情节恶劣和情节严重所要达到的标准和程度。杨文告诉记者,司法实践中,他们用得最多的也是这几条,司法解释实施后,对其在办案中有更强的指导意义。
“以前按照立案追诉标准,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身体伤害的、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就应予立案追诉。”杨文说,但这其中如何认定“情节恶劣”,则需要检察官和法官根据个案情况自己把握,不利于法律操作的统一性。
杨文举例说,在寻衅滋事案件中,如果行为人将对方一人打成轻微伤,按照以往经验,有可能要追究打人一方的刑事责任;如果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缓刑。新的司法解释则把这类情节排除在犯罪之外,也就是只有造成一人以上轻伤、两人以上轻微伤后果,才能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另一变化,杨文认为是持械和持凶器的区别。以前规定是持械,但这个范围比较广,比如酒瓶子、木棍之类,都能算持械,但凶器的范围就相对小一些了。
至于何为凶器,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赵天红介绍说,一般来讲,按照刑法理论的理解,部分物品是可以明确认定为凶器的,如公安部门规定的管制刀具。除此之外,可能会对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器械如菜刀、斧子,也可能算作凶器,这就看其是否用于犯罪行为了。
被害人谅解可从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司法解释第六条:纠集他人3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据了解,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对原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又增加了新的一款内容,即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而在此次的司法解释中,则进一步明确了所谓“多次”的标准,实施的数量应是3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
对此,赵天红介绍说,一般从刑法理论上说,多次是指3次,但有的罪名中会详细规定有效期限,如1年内实施3次。但这次的司法解释并未规定期限,所以该罪名没有时间上的限定。
同时,对于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的行为人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或免于刑事处罚,杨文介绍说,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达成和解的,检察院基本建议法院依法酌情从轻处理,或者对在押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较少做不起诉处理。“司法解释实施后,在不起诉和免予刑事处罚方面,可能会有所增加。”杨文说。
对于这项规定,赵天红认为其系司法解释中比较新颖的内容,且这样的处罚方式,将更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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