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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播报]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调解裁定侵犯案外人权益被申诉 证据被指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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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0 13:56: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北京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在没查清事实的情况下,枉法调解辽宁兴科房屋开发公司与沈阳产权典当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这一枉法调解行为,直接导致购买辽宁兴科房屋开发公司房产的案外人李长轩(化名)合法房产受到严重损害,并使李长轩从一名合法的买房人沦为一名被强制执行的案外人。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法官枉法调解辽宁兴科房屋开发公司与沈阳产权典当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存在以下枉法行为;

一、案外人李长轩在2005年9月9日与辽宁兴科房屋开发公司签订房屋产权转让协议书,辽宁兴科房屋开发公司将自有产权的位于东陵区(现已划归沈河区)丰乐二街5号一层网点分割转让事宜达成协议:1、辽宁兴科房屋开发公司将该网点一层1、2、3、4、9号(暂定牌号),建筑面积1672.894平方米转让给李长轩。2、房屋总价942.7万元。该房款已于当年结清,房屋使用至今(证据附后)。

二、辽宁兴科房屋开发公司为了向沈阳产权典当公司借款,于同年2005年11月16日将所属李长轩的合法房产抵押给沈阳产权典当公司(该房产属辽宁兴科房屋开发公司先卖给李长轩后又进行了抵押)。此举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七)规定“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不准典当,也就是说典当要保证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显然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对该案的调解是枉法行为。

三、辽宁兴科房屋开发公司与沈阳产权典当公司的抵押借款所使用的房产证,是辽宁兴科房屋开发公司向沈阳市房产管理局下属房实公司行贿180万(协议书附后)(如土地使用证等九个证件),全是非法伪造私刻公章所得(证据附后)。按照法律规定这种行为一开始就是无效的,并且自始至终无效,可是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却对这样一起抵押借款纠纷给予了民事调解裁定。

四、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在未通知合法购买房产的李长轩到庭,在李长轩不知情的情况下,枉法将辽宁兴科房屋开发公司本属于李长轩的房产调解给沈阳市产权典当公司,被侵犯权益的李长轩已经被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李长轩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实在是让人大跌眼镜。李长轩已经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辽宁兴科房屋开发公司和沈阳产权典当公司的调解书进行上诉。

2013年5月31日,中国反腐维权网将李长轩的遭遇以及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的枉法执行行为以《辽宁沈阳:沈阳市沈河区法院法官被指不顾事实枉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为题给予曝光,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舆论的谴责声一浪高过一浪。李长轩除进一步对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民事调解书的司法不公进行申诉外,还将依法向全国人大、最高法、最高检、政法委、辽宁省及沈阳市人大、纪委、政法委、检察院进行实名举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行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否秉公执法,能否纠正先前法官所犯的错误,让我们拭目以待。

下附相关证据:

以下证据是李长轩合法购买辽宁兴科公司房屋开发公司的合同,该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并且已经被法院认定合法。

以下证据是沈阳市房实房产置换有限公司和辽宁兴科房屋开发公司签署的“受贿协议”,日期为2002年11月7日,协议金额为180万元,其中50万元被领导中饱私囊,另外50万元被工作人员中饱私囊,剩下的钱去向不得而知...下面的图片还可以证实,辽宁兴科房屋开发公司用来办理房产证的土地使用证权属并不属于兴科公司,土地证和公章已经被认定系伪造,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是依据上面这些非法证件为辽宁兴科房屋开发公司和沈阳产权典当行进行了调解裁定,并下发了民事调解书。这样的民事调解书经得住历史的检验吗?







以下证据是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调解裁定,裁定双方为辽宁兴科房屋开发公司和沈阳产权典当公司,被裁定的财产系李长轩合法购买的房产,李长轩对该裁定并不知情,直到面临被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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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0 14: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全国人民法院作何等用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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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0 18:46: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这种情况宁海也有,不少购买农民房,土地性质隔一段时间才能转,原所有人因其他原因空债了,会利用这时间段钻空子,土地转国有后房产证直接做到自己的名下,再用房产抵压贷款然后跑路,待银行起诉法院来封房住户才知道,从法律角度住户肯定吃亏,象楼主所说的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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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0 18:53: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从法律角度原告方无过错,李某未过户取得房产证,财产损失是难免的,应该追究原转让法律责任,如是否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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