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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与法] 卡内存款半夜被盗 银行被判担责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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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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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7 15:3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羊城晚报讯 记者谢颖、通讯员钟紫薇报道:本想到银行存钱,却发现1.6万多元的存款不翼而飞,查看交易清单发现存款半夜被盗取,储户以银行未尽到资金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其告上法庭。7月1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储户银行卡内的存款系被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盗刷,最后判决储户及银行各担三、七成责任。

  卡在东莞钱在福建被转走

  在东莞市塘厦镇打工的何先生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凭密码支取的储蓄卡。2013年3月23日晚上10点,何先生在东莞市塘厦镇某银行的ATM机办理存款业务时,发现银行卡余额仅剩53.7元,1.6万多元的存款不见了!

  经打印账户交易明细,何先生得知其银行卡在当天凌晨分别在福建海峡银行龙海支行的ATM机被取款一次、漳州市角美工行的ATM机被取款三次,金额分别为2000元、5000元、5000元、4000元,加上手续费共计16168元。

  何先生遂联系银行客服,并当即向公关机关报警。何先生确认事发前,其银行卡在银行多个网点多次发生存取款交易,并于2011年12月28日开通手机银行。

  法院确认银行卡被盗刷

  庭审中,何先生表示事发当天,其未离开过东莞,也未使用过银行卡进行取款交易,上述银行卡也一直由其保管,从未发生丢失、借用情形,银行卡密码也未曾向他人泄露过,为此还申请两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事发当天何先生确实在塘厦。

  对此,银行方面对证人证言均不予确认,主张无法证明何先生与案涉银行卡均在塘厦。同时表示,何先生应对密码及银行卡负妥善保管义务,银行卡信息被非法复制、密码被泄露的风险,应当由何先生承担。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首先,取款时间发生在凌晨,该时段需要大额现金交易不符合常理,而何先生在第一时间报警符合一般人发现存款被盗后的正常反应。其次,涉案银行卡是在福建两家跨行网点被取款。银行卡在同一天往返福建、塘厦两地的可能性较小。法院认定何先生涉案银行卡内的存款系被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盗刷。

  由于涉案银行卡被人成功支取现金,法院推定犯罪嫌疑人输入的是正确的密码。关于银行卡密码泄露的原因,双方均未进行举证。尤其是其办理了手机网上银行,容易被人窃取密码,何先生应当为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衡量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银行就银行卡中的资金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即承担70%的赔偿责任,何先生应承担次要责任即自行负担资金损失的30%。银行应向何先生赔偿存款损失11317.6元。

      (原标题:卡内存款半夜被盗 银行被判担责七成)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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