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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 光 台] 宁海县官方敢不敢查处“胜利村巨额资产流失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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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1 22:45: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stae222 于 2009-9-23 21:22 编辑

    今年以来,宁海县桃源街道胜利村老百姓多次向宁海县有关机构和部门举报反映“胜利村近2000万元集体资产被恶意损失一案”,均遭到漠视和压制。为此,我特通过这个渠道公开举报。
        2001年,宁海县城关镇兴宁北路拓宽改造,胜利村所属的原冠庄农贸市场被列入拆迁范围,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435余平米,土地面积1318平米。宁海县兴宁北路拆迁工程指挥部与胜利村村委会分别于20011122200478签订了拆迁协议和补充协议,顺利了结双方的利益关系。经置换,胜利村得到1275余平米建设用地,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2006828,胜利村支书潘以科和时任村委主任潘新,在未经大多数村民(经济合作社社员)同意下,擅自以胜利村经济合作社名义与宁海县拓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平房地产公司)潘某斌签订了合作协议,在胜利村所属的1275余平米的国有划拨土地上,合作兴建“胜利村商贸综合楼”,共六层,建筑总面积5154平米。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1. 一层为村农贸市场,二至六层为商业用房;
        2. 胜利村出土地(即安置所得的国有划拨土地1275余平米),拓平房地产公司出资建造;商贸综合楼落成后,底层建筑面积约1300平方米归胜利村所有,拓平房地产公司再补偿给胜利村15万元人民币(注:现村财务查不到这笔钱到账);二至六层的商业用房归拓平房地产公司所有,建筑面积总计3800平米;
        3 . 商贸综合楼项目由胜利村报批并实施,由国有划拨土地转国有出让土地;拓平房地产公司出售二至六层商业用房,胜利村要为之提供所有的手续,保证其顺利销售;
        4. 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均是制约胜利村的条款(见附件:合作协议影印件和合作协议打字稿)。
       “胜利村商贸综合楼”于20073月开工,20084月竣工,由宁波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胜利村经济合作社与宁波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造费共计近400万元由拓平房地产公司支付给宁波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091月,胜利村所属的1275余平米的国有划拨土地(胜利村商贸综合楼),通过暗箱操作被转为国有出让土地。
    就是在2008年当时,像“胜利村商贸综合楼”房产的市场价位,每平米为6000元以上。那么,拓平房地产公司用400万元的建造费,换来了“胜利村商贸综合楼” 3800平米的整5层的楼盘,折合商业价值总计2200万元. 那么,这笔合作,胜利村拱手送给拓平房地产公司1800万元价值的资产,致使胜利村集体经济受到严重损害。
        2008年下半年至今,拓平房地产公司一边在销售二层的写字楼商务房和三至六层的套房,一边在加紧暗箱操作,为购房者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据拓平房地产公司内部人员说,尤其是为购房者办理土地证还需与宁海县国土局那边疏通好关系,目
前一下子还办不出来,所以楼层销售不是很旺。
     以上综述,胜利村支书潘以科和时任村委主任潘新,在严重抵触法律法规、严重损害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情况下,擅自与拓平房地产公司合作建造“胜利村商贸综合楼”,致使村集体资产损失近2000万元。
     胜利村大多数老百姓质疑:在建造“胜利村商贸综合楼”背后,存在着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第一,与拓平房地产公司的“合作协议”是一份非法的且严重损害村集体利益的合同。首先一点,胜利村怎么可以用土地(当时还是国有划拨土地)作投资与拓平房地产公司的建造费作交换利益呢?
         第二,签约时,1275余平米的土地还是国有划拨土地,到20091月才转为国有出让土地。建造胜利村商贸综合楼涉及各种审批,而这些审批是通过怎么样的方式、依据怎么样的法律法规得到的?
        第三,从国有划拨到国有出让土地的登记办理,宁海县国土局是否在办理过程中经过了调查审核,至少是否审核了胜利村经济合作社与拓平房地产公司关于建造胜利村商贸综合楼的合作协议?
        第四,胜利村支书、时任经济合作社社长潘以科和时任村委主任潘新负有协助人民政府经营与管理国家土地的责任。潘以科和潘新,以胜利村经济合作社名义与拓平房地产公司的合作,实际上是变相地“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签约时还是国有划拨土地),更为严重的是这种变相的“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村集体非但没有一分钱的收益,还损失了近2000万元的价值。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 《村
民委员会组织法》 《农业法》 《合同法》 《刑法》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遵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等政策方针和党纪、政纪、法纪的相关要求,因此,胜利村的老百姓强烈要求宁海县国土局、宁海县纪委(并宁海县监察局)等部门严厉查处“胜利村近2000万元集体资产被恶意损失一案”。
        第一,要求宁海县相关职能部门严厉查究原胜利村经济合作社与拓平房地产公司合作行为的违纪违法责任,追回胜利村的经济损失;
        第二,要求宁海县相关职能部门严厉打击拓平房地产公司非法销售属于胜利村所有的“胜利村商贸综合楼”房产的犯法行为;
        第三,要求宁海县监察纪检机关严厉追究胜利村支书潘以科和时任村委主任潘新的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今年以来,胜利村老百姓为举报 “胜利村近2000万元集体资产被恶意损失一案”,受到了无形压制。
        不久前,现一届胜利经济合作社负责人,因在本村档案中查阅不到1275.7平米的国有划拨土地决定书和1275.7平米的国有出让土地登记证,几次去宁海县国土局要求查阅这两个证书资料,只是看看而已,但宁海县国土局一位官员坚决不让查看,说是“要到桃园街道那里打个证明来”才能查看。又去了桃园街道,街道坚决不肯打证明,说要“通过胜利村支部书记潘以科同意”才能打证明。面对政府官员这样的刁难和无理,真让人哭笑不得。《土地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宁海县国土局的这位官员如果不懂这个法那真是说不过去吧!
       几个月前,胜利村老百姓苦苦央求宁海县纪委徐书记,要求徐书记指派纪委干部负责查办“胜利村近2000万元集体资产被恶意损失一案”中村支书潘某科和原村主任潘某新的党纪政纪和法纪责任。徐书记客客气气对举报人说:“这个事情我们会查的,请耐心等待,现在纪委人手少,忙不过来。”


宁海县桃源街道胜利村社员
潘冬明(13216606012
潘建兵  13081994090


     2009921
附件1.合作协议打字稿(根据原件打字)

               

合作协议
甲方:宁海县桃源街道胜利村经济合作社
乙方:宁海县拓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为了开发兴宁北路冠庄农贸综合市场,经甲方村民代表以上干部会议讨论通过,将坐落在原回浦农机厂1275.7㎡土地,兴建胜利村商贸综合楼。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决定合作实施该项目,现就具体合作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
合作标的:在兴宁北路拆迁中,甲方得到的安置用地上建造六层房屋。一层为村农贸市场,二至六层为商业用房,建筑总面积为5154
.
二.
合作条件:


1.   
甲方出自己安置所得的土地(面积1275.7㎡)。规划要求东面留出6消防通道,(甲方要求街面底层必须全建,不留消防通道)。乙方负责该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按图施工,施工监理费由乙方支付,超建筑面积套配费由乙方负责。
2.   
该项目建成后,一层市场归甲方所有,再补偿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二至六层的商业用房归乙方所有。
3.   
因该项目是以甲方名义报批并实施,国有划拨转国有出让,由乙方负责办理及
资金。属乙方的商业用房如果要出售,甲方承诺为乙方提供所有的手续,保证乙方的顺利销售。
4.   
南道路浇注和排水、排污管道安装由乙方负责。
三.
违约责任:

1.   
为保证本合同项目的顺利进行,乙方向甲方先行缴纳保证金(定金)人民币叁拾万元。在本合作项目完成后,一周内无息返回保证金。
2.   
如果乙方无法完成本项目,保证金不得退回。
3.   
如果在项目的报批过程中,甲方不予合作,不提供公章及所需的一切文件资料,或在该项目被批准后悔(毁)约,以及在建筑工程施工和商业用房销售时予以干扰,则属甲方根本违约,除了赔偿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及双倍返回保证金(定金)外,再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贰拾万元。
   
四.因甲方是村民自治组织,故对本合作项目应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办妥内部手续负全责。如因村民的原因造成,使本合作项目无法实施,同样属甲方根本违约责任。
   
五.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各自存照执行。如有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解决。
   
(注:以下是甲方盖章,潘以科和潘垚新签字,潘以科是胜利村支部书记、时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潘垚新时任村委主任;乙方没有盖章,潘铎斌签字,潘铎斌是宁海县拓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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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不查啊,要不宁海有几个村子不用查啊,这个可是浩大的工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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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顶上去``要是该贴被“和谐”,那此论坛就没有开下去的必要了。我相信版主的人性和良知还没有泯灭!!!让万恶的贪官都去见鬼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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