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客服电话:0574-65520000
搜索
查看: 1973|回复: 10

[曝 光 台] 咨询关于曝光传销老总的一些注意事项

[复制链接]

4

主题

200

帖子

1056

积分

Lv.4 秀才

Rank: 4

积分
1056
在线时间
115 小时
发表于 2009-9-27 11: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最近在论坛上看到有关传销的报道,跟贴的人甚多,简直出乎想象!表明曾经参与过传销的宁海人还是蛮多的,而有些甚至从没有听说过!本人作为传销的一个亲历者,受害者,深知很多宁海人正在参与异地传销,很多人即将被亲朋好友邀约去参加传销!为了避免更大程度上类似事件的发生,本人决定曝光一些宁海传销老总的名字,家庭地址,现从事的传销窝点!我知道网络是一个可以隐姓埋名的地方,利用假名对社会上发生的事件评头论足。但是我更知道网络是一个讲法律的地方!今天我想咨询的是,如实曝光宁海传销老总的名字,家庭地址!我会被追究那些法律责任?恳请知道的人或是版主说明下!
下载宁海在线客户端

4

主题

200

帖子

1056

积分

Lv.4 秀才

Rank: 4

积分
1056
在线时间
115 小时
 楼主| 发表于 2009-9-27 11:29:0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没有证据,再说又是异地传销!我也知道法律并不能对传销老总怎么样!国家对这方面的法律还是有欠缺的,或许真正地执行起来,很难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66

主题

925

帖子

5473

积分

Lv.12 七品知县

Rank: 12Rank: 12Rank: 12

积分
5473
在线时间
511 小时
发表于 2009-9-27 11:53:2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对于法律不是很熟悉,但是姓后面加XX  家庭地址门牌号别写的太清楚   手机号码后四位改XXXX  有关没有问题  只是建议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66

主题

925

帖子

5473

积分

Lv.12 七品知县

Rank: 12Rank: 12Rank: 12

积分
5473
在线时间
511 小时
发表于 2009-9-27 11: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在线好多朋友都见识过传销,有的也经历了,我在这里想问一下,有个朋友简称A,他的朋友简称B,B在湖南湘潭,但是不知道做什么,就说是建筑方面的。一定要叫A出去看看,说那边有市场。现在传销那边可怕,我怀疑B被洗脑了,老是很急的叫A出去看看这个市场。A跟B关系是不错的,又不好用生硬的口气拒绝,万一人家是好心呢?但是A还是也有点怀疑,让我帮他确认一下。你们知道湖南湘潭那边传销多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4

主题

200

帖子

1056

积分

Lv.4 秀才

Rank: 4

积分
1056
在线时间
115 小时
 楼主| 发表于 2009-9-27 18:42:0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能有专业人士解析下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39

主题

6348

帖子

105

积分

Lv.1 婴儿

Rank: 1

积分
105
在线时间
1498 小时
QQ
发表于 2010-10-27 19:39:1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1

主题

6738

帖子

6082

积分

Lv.13 六品通判

Rank: 13Rank: 13Rank: 13Rank: 13

积分
6082
在线时间
4193 小时
发表于 2010-10-27 20:54:1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现在被骗去做传销的这些人,可能以前就没听说过传销是咋回事。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5

主题

258

帖子

1743

积分

Lv.5 举人

Rank: 5Rank: 5

积分
1743
在线时间
108 小时
QQ
发表于 2010-10-27 22:31:3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在线好多朋友都见识过传销,有的也经历了,我在这里想问一下,有个朋友简称A,他的朋友简称B,B在湖南湘潭, ...
资本之鹰 发表于 2009-9-27 11:54

百分百确定是传销。不管多与不多,既然知道是传销别去了就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62

主题

1866

帖子

8770

积分

Lv.15 四品知府

Rank: 15Rank: 15Rank: 15Rank: 15Rank: 15

积分
8770
在线时间
785 小时
发表于 2010-10-27 22:34:3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711

主题

3612

帖子

4万

积分

Lv.20 君王

Rank: 20Rank: 20Rank: 20Rank: 20Rank: 20

积分
48855
在线时间
691 小时
发表于 2010-10-27 23: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雪窗萤几 于 2010-10-27 23:17 编辑

回复 1# Kevin1982


   

       对于网络揭发行为,本人表示理解,但不支持。如果一定要通过网络进行曝光,那么,应注意方式方法。比如要注意用证据来说话,同时对一些受害人或无关紧要的人员进行模糊处理,“不能用一种违法行为去制止另一种有可能违法的行为。”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发帖人的目的不单是检举、揭发,让当事人受到查处,而是为了向所有的公众进行所谓“网上曝光”(俗称“人肉搜索”),这种做法从感情上可以理解,但从法律上,毫无疑问是违法的。
一个成熟的社会,大家要回归理性。只有理性,才能让违法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如果大家都感情用事,社会将会无序,后果不可收拾。倘若真掌握到了涉嫌传销等违法行为的真凭实据,可以通过正常的渠道,向公安部门进行实名举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客户端|浙公网安备案 33022602000116|宁海在线 ( 浙B2-20200368

关于我们|电话:0574-65520000 ,GMT+8, 2024-9-22 19:26 , Processed in 0.094840 second(s), 20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15 NHZJ Inc.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