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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 光 台] 问个问题啊,房子拆迁,补贴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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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9 16:27: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房子拆迁,补贴是怎么样的,不会拆多少平方,就还你多少平方的房子的吧?应该是怎么样的?还有水角凌什么时候拆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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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9 21: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宁海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节选
     第二条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或产权调换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有权选择具体补偿形式。
     第二十二条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不含附属物和装修部分)再奖励12%补偿。
     被拆迁人自取得补偿金起5年内在本县购房作为拆迁安置用房的,拆迁房屋补偿资金等额部分可免缴房屋契税。
     第二十三条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安置面积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再增加10%或者按合法土地面积1.5容积率确定。
     安置用房为成套房屋,套型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安置用房按应安置面积就近靠档套型选择。
     安置用房和被拆迁房屋应当结算差价。被拆迁房屋采用市场价评估补偿的,安置用房价格按核发许可证之月的同类地段商品住宅房屋市场平均价结合楼层差价结算。被拆迁房屋采用基准价评估补偿的,安置用房价格按基准价评估确定中心价结合楼层差价结算。
     安置用房的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按核发许可证之月的安置用房所在地段商品住宅房屋市场平均价购买。超面积控制在30平方米内(其中15平方米内部分可按市场平均价优惠20%)。
     被拆迁房屋按基准价评估的,安置用房的面积低于应安置面积部分,按安置用房的市场平均价减安置用房基准评估中心价后货币补偿。
     第二十四条拆迁住宅房屋应安置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拆迁仅拥有公共部位的建筑,实行货币补偿。
     但被拆迁人属于非农户口且在城市规划区内仅拥有一处居住房屋被拆迁的,或享受最低保障待遇、持有县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对象,安置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应当产权调换,安置用房45平方米内(含45平方米)部分互不结算差价。
     第二十五条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有多处房屋拆迁的,可分别计算应安置面积后合并安置。拆迁共有产权房屋,按一户认定。
     拆迁落地单体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与其已婚子女共同居住生活、且异地无其他居住房屋、拆迁前可分户而未分户的,可按房屋基本单元分割、建筑面积与土地面积按比例分摊分户安置。
     第二十六条选择基准价评估房屋的,被拆迁人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其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按0.5容积率占有的土地面积的,超过部分的土地按基准价评估的地价予以补偿。
     基准价评估房屋单体混合以上结构、面临8米以上道路的,按评估价(不含装修部分)的5%系数增加补偿。
     第二十七条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其子女5年内仍可选择原拆迁地学区接受义务教育。
     被拆迁住宅房屋用于商业经营且持有营业执照5年以上的,补偿安置后,如被拆迁人竞买拆迁人在拆迁地块建设的商业用房,成交后可享受被拆迁原营业面积部分成交价20%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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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9 21: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宁海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和《宁海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价格和安置房屋价格  
    (一)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1.工业用房: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工业用地土地基准价×用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成新率×建筑面积  
    ①被拆迁工业用地土地基准价是指宁海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基准地价。  
    ②被拆迁工业用地土地基准价按可使用年限50年确定。  
    ③工业用房是指工业用地性质土地上的房屋,包括生产用房、仓储用房等。  
    2.其它用房: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x区位差价系数x容积率修正系数x商业用房临街调节系数×(1+层次差价率)×(1+朝向差价率)一同类房屋重置价格+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成新率]×建筑面积  
    ①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是指上一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  
    ②区位差价系数按被拆迁房屋地段等级、交通道路、市政公用设施、居住环境、规划限制等因素修正确定。  
    ③容积率修正系数是指被拆迁入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其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标准容积率占有土地面积,即该房屋的容积率低于标准容积率的修正系数。  
    ④商业用房临街调节系数指根据被拆迁商业用房临街建筑状况、交通道路条件等因素修正的系数。  
    ⑤商住用房货币补偿价格底层按商业用房,二层以上(含二层)和地下室按同类地段的住宅用房标准执行。  
    ⑥非住宅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按上述公式评估不适用的,可采用市场比较法。  
    ⑦本标准所称其它用房是指除工业用房之外的用房,包括商业、住宅、办公用房等。   
    (二)安置房屋评估金额的计算公式  
    安置用房评估金额=[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区位差价系数×(1+层次差价率)×(1+朝向差价率)-同类房屋重置价格+安置房屋的重置价格×成新率]×建筑面积  
    (三)本标准所称同类房屋重置价格是指砖混二等房屋的垂置价格。  
    (四)房屋重置价格是指上一年度新建同类房屋所需要的费用,包括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小区内配套设施费。  
    二、拆迁住宅用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补偿金额可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400元/平方米的奖励。  
    三、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标淮  
    (一)搬迁补助费。住宅用房搬迁补助费按二次搬家每户一次1次性补助1200元。实施强制拆迁的被拆迁人不发给搬迁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4元/平方米·月。每户每月低于400元的按400元发放。补助时间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的过渡期限确定。选择货币补偿或迁建安置的被拆迁人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计发时间为搬迁之日起到提供安置用房后的4个月。  
    (三)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1.拆迁生产、仓储、办公及其他用房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的经济损失及搬迁、安装、过渡费用,按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生产用房按25元/平方米计发,仓储用房按10元/平方米计发,办公及其他用房按4元/平方米计发。  
    2.实际营业的商业用房(凭合法有效营业执照),按实际营业面积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3.其他用房改作营业用房的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对不符合营业用房认定条件,但在拆迁公告发布之目前(不含公告之日)。已持合法有效营业执照营业的,按实际营业面积(居住的除外)。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  
    (四)房屋装修和房屋附属物、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房屋装修价值的评估,根据宁海县房屋室内装修调整项目价格标准按其装修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程度评定其实际价值。  
    2.房屋附属物、地上附着物等的评估按照宁海县房屋附属物、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进行综合评定。  
    (五)拆迁奖励  
    1.住宅用房的被拆迁人配合拆迁评估工作的,给予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的奖励;被拆迁人按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的奖励;被拆迁人提前十五天搬迁腾空的,给予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的奖励;被拆迁人按时搬迁腾空的,给予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的奖励。  
    2.非住宅用房的被拆迁人按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空的,给予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的奖励。   
    3.各项拆迁奖励费在搬迁腾空后统一结算。  
    4.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建、扩建、搭建的房屋不计奖励费。   
    四、拆迁特殊困难家庭住宅用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其被拆迁住房建筑面积少于45平方米(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二处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的成套房作为安置用房,45平方米内部分面积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45平方米以上部分面积按市场价购买。  
    五、本标准适用宁海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其他建制镇(乡)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根据当地实际物价水平测算并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六、本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00四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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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9 21: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这个可以参考



宁海县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
                                                           
                                                  (草稿)
    第一条  为加快城中村改造,推进城市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因城中村改造涉及规划、建设、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中村,是指县城市规划区内(西门、南门、北山、白石、北湖、东方、东镇、杨柳、桃源、县圃、跳头等经济合作社除外)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并以村(居、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
    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  县建设局是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改造的主管部门。
    县国土资源局对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改造涉及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监督管理。
    县城市拆迁办公室等单位负责实施城中村改造涉及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等工作。
    街道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规划局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中村改造工作。
    第四条  城中村改造实行计划管理。按照县人民政府城中村改造计划,拆迁人依据依法批准的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拆迁规划红线图等,制定城中村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据县人民政府改造计划制订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经街道办事处预审,报县建设局和国土资源局、规划局会审。
    第五条  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之日起5日内发布拆迁公告,公布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等事项。
    第六条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应当就补偿安置方式、补偿标准、可安置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与期限、补偿安置费结算、安置用地或用房交付、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在拆迁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申请裁决。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裁决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  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照被拆迁人提供的合法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记载的面积计算。被拆迁人因正当原因确实无法提供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以及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未记载面积的,需经相关部门依法认定。
    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和可补偿安置面积应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作为补偿安置依据。
    第八条  拆迁房屋需要价格评估的,拆迁补偿评估项目应向社会公告,并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公开监督下从报名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随机产生一家评估机构。拆迁人应当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房屋测绘、评估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房屋评估内容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九条  被拆迁住房的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人家庭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口确定。虽有常住户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的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口。
    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符合规定的现役军人、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劳教、服刑人员等可计入安置人口。
    第十条  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的,应合并计算后补偿安置。
    因转让房屋导致未达到保障安置标准的,所转让的房屋应列入转让人计算保障安置标准范围。
    第十一条  拆迁住宅用房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安置或调产安置。对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的,可实行迁建安置。
    第十二条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被拆迁房屋可安置面积的补偿资金,按拆迁公告发布时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同类房屋商品住宅市场平均价格扣除安置用房建安成本价确定被拆迁人自取得补偿资金之日起5年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购买安置房屋的,可抵扣货币安置补偿资金等额部分的房屋契税。
    第十三条  选择调产安置的,可安置面积按被拆迁人合法土地面积1.5容积率或合法建筑面积确定。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实施城中村改造拆迁项目,调产安置标准可适当降低。
    调产安置用房为成套房屋,建筑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
    (一)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安置用房价格按建安成本价结合楼层等因素确定,结算差价。
    (二)安置用房按可安置面积就近靠档套型选择。
    实际安置用房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部分,按照安置用房交付时所在地段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市场平均价结算。超面积部分控制在30平方米内(其中15平方米内部分可按市场平均价优惠20%)。
    实际安置用房建筑面积低于可安置面积部分,按拆迁公告发布时安置用房所在地段商品住宅市场平均价扣除建安成本价结算。
    安置用房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等额部分免缴房屋契税。
    第十四条  常住户口属拆迁地的农业户口、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安置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实行迁建安置。
    (一)迁建安置地点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城中村改造规划等要求;
    (二)以有未婚子女的家庭或已婚未育家庭为单位限额两间迁建用地,迁建安置用地面积以规划为准。
    迁建安置的房屋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所需费用由被安置户承担。
    实行迁建安置的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迁建安置后尚有剩余的被拆迁房屋,不能选择按建筑面积调产安置。
    第十五条  整体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而实施城中村改造的,被拆迁人可按合法土地面积1.5容积率上浮20%确定可安置面积调产安置。
    被拆迁安置人口实行住房保障安置,以直系家庭为单位合并计算的可安置面积,未达到以下标准的,予以套房保障安置。
    (一)以有未婚子女的夫妻或已婚未育夫妻为基准代。基准代的未婚子女为下一代,安置标准根据年龄等因素在每人80-160平方米范围内予以确定;独生子女在保障安置面积基础上增加40平方米;已婚未育夫妻增加安置面积80平方米。
    (二)基准代的上一代夫妻安置标准为160平方米,独身的安置标准为140平方米;
    (三)基准代的上二代以及以上的夫妻安置标准为120平方米,独身的安置标准为100平方米。
    第十六条  安置所增加的土地面积应当按有关规定结算费用。
    第十七条  全额放弃迁建安置的,按应迁建安置用地面积以1.5容积率上浮60%调产安置。
    安置对象实行调产安置时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因特殊情况要求改作迁建安置,经批准可按前款规定的换算标准确定土地面积实行迁建安置。
    第十八条  拆迁住宅房屋的搬家补贴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等补偿费按照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拆迁非住宅用房,按市场价评估实行货币补偿。集体经济组织用房需要重建的,可以按规划迁建安置。
    拆迁非住宅用房造成停产、停业以及搬迁、过渡的一次性补助,按照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补偿。
    拆迁无法恢复的设备设施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
    第二十条  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房屋搬迁腾空后一次性结清补偿安置费。
    被拆迁房屋调产安置或迁建安置的,拆迁人应支付不少于60%的补偿款,提供安置用房或迁建安置房屋时,按安置情况分项结算。
    调产安置自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2年内安置完毕。建设高层安置用房的,在3年内安置完毕。
    第二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应按县规划局批准的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统筹安置。
    实施改造过程中,在规划批准的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内所集约节余的土地,由政府征收后实行公开出让。规划容积率在1.8内的,出让金净收益全额返回集体经济组织,容积率在1.8以上的,超出部分出让金净收益的80%返回集体经济组织,20%由政府作为统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集体经济组织所得土地出让金纯收益部分必须专款用于城中村改造项目。
    在规划批准前,集体经济组织应提交同意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决议,实际征收时集体经济组织须无条件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  年  月  日起施行。施行前已实施拆迁的项目,按原办法处理。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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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子空地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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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木说的够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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