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何界定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及如何计算误工费损失赔偿的问题。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界定,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应当是指从事某种或者某些劳动,但其劳动的种类或者劳动的收入不稳定的人,如个体工商户、某些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组织的成员等等。其界定的关键依据是其劳动或者劳动的收入是否稳定。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要举证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是很困难的。除非证明的结果将对其带来较大的利益,这些受害人没有人会承担沉重的举证负担去作这样的证明。因为按照《人身损赔解释》的规定,即使不去证明,他也可以获得按社会性的标准确定的赔偿。而那些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低于社会性的标准的受害人,更加不会笨到通过担负沉重的举证负担去证明自己的收入低于社会性的标准,以获取较少的误工费损失赔偿。因此,《人身损赔解释》的如下规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误工费损失),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多大的意义。
对损害发生时处于歇业、待业、经营亏损状态的无固定收入受害人是否应当计算,及如何计算误工费损失。无固定收入的人在歇业、待业期间同样可以通过其他劳动获取劳动收入或者实现劳动价值。处于经营亏损状态的无固定收入人,误工则可能给其带去更严重的经营亏损后果。因此,对这类人员,只要其劳动遭受耽误,其误工费损失也应当计算和赔偿。但因其遭受耽误的劳动的类型或者其遭致损失的收入的多少是不确定的,则不应当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赔偿。但无论如何,其被耽误的劳动的价值或者其被致损失的收入,至少能够保障其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因此,综合考虑上述特殊情形,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其误工费损失,较为合理。
3、如何界定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及如何计算其误工费损失赔偿的问题。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界定,有固定收入的人应是指从事稳定的职业,获取稳定的收入的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人员、及其他有稳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的劳动者,应当均属于这类人员。只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村居民,也应当属于此类人员。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人员(统称公务人员)、因事故遭受损伤同时符合工伤条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息日、假日(包括节假日、年休假日、女职工孕产假日等)遭受误工的劳动者、在农业生产劳动的间歇期间误工的农业生产劳动者,在误工期间其收入在事实上不会减少,对这些人,是否应当计算和赔偿误工费损失?根据“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这一《人身损赔解释》的规定,这些人因实际收入没有减少而不应当计算和赔偿误工费损失。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人的收入没有减少是以一定的付出为代价的。如公务人员,在误工期间其应当从事的劳动就被转移给了其他公务人员完成,或者必须由本人在误工结束后付出加倍的劳动去完成,或者这些劳动根本就不再有人去完成,这无疑是加重了其他人员、本人的劳动负担,或者造成了公共利益的损害。因事故遭受损伤同时符合工伤条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息日、假日遭受误工的劳动者,其本人或者其所在的用人单位为了保障其收入不减少,则付出了交纳保险费或者给付劳动报酬的代价。无论如何,这些人,包括在农业生产劳动的间歇期间误工的农业生产劳动者,至少也是被耽误了通过其他劳动获得劳动报酬或者实现劳动的价值。
因此,若侵权赔偿责任人不予赔偿这些人的误工费损失,则其是以自己无需付出任何代价的方式使他人遭受损害,这是不公平的。这也不符合法律在减、免赔偿上的损益相抵原则——即如果责任行为既给受害人造成损害,又使其获得利益,则在计算和确定对受害人的赔偿时,要以损害额减除受害人获得的利益额,以余额作为赔偿额,因为这些受害人获得的收入没有减少的利益,不是基于侵害人的侵害行为而发生,而是基于受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的用人单位交纳了社会保险费而发生。从这个方面的意义考虑,对上述人员,予以计算和赔偿误工费损失,也是合理的。其误工费损失额,应当以其误工期间的应得收入额确定。当前,一些法律文件实际上已经注意到了上述的问题。如《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即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上述法律文件的规定表达了这样的两个命题:①侵权行为责任人应当承担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②侵权行为责任人不能因为受害人通过其他渠道补偿了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而不承担或者不充分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一种情形,即一些有固定收入的人,在误工期间其收入在事实上或者按照法律的规定应当只是部分减少,如按照有关规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内,由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其费用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对这类人员,基于与上相同的理由,按其误工期间的应得收入额计算和赔偿其误工费损失,应当也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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