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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播报] 稀里糊涂买了“赠与房” 无可奈何多缴7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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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5 09:3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二手房买卖有一个问题始终绕不开,那就是税费。而在二手房市场里,买家掉入购买“继承、赠与房”陷阱的案件并不少见。

市民章先生上个月从宁海法院拍得位于北大街XX号XXX室的房屋,成交价48万元,纳税申报时,查档发现该房屋属于卖方从其父亲处受赠所得,也就是“赠与房”,为此,章先生是相当的郁闷。

据了解,自“限购令”执行以来,不少业主通过“赠与”方式避免限购的限制,因此“赠与房”的数量明显增多,而根据财税[2009]78号文件规定,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按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另据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规定,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由此可见,章先生购买的这一“赠与房”还绑定了一个附加条件,就是“必须”缴纳,由于拍卖的房屋于拍卖公告中已说明相关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所以这20%的个税要由章先生来“买单”。按照这一规定,该房屋取得成本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合计10万元,故该房屋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8-10)×20%=7.6万元,也就是说,若一般情况下,章先生只需按照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4800元,而如今需额外支付7.12万元的个人所得税,这让买家章先生觉得好冤枉,一时难以接受。

据县财税局的工作人员介绍,目前有不少买家掉入购买“继承、赠与房”的陷阱,如买方从法院拍得房屋,并完成相关手续准备申报纳税时,查档发现自己拍的原来是“赠与房”;又如买方定金交了,购房合同签了,等到查档的时候才发现自己买的原来是“继承房”。而这意味着,卖方必须缴纳20%的个税,由于合同约定“卖方实收”,因此这笔巨大的税费负担必须由买家承担,这让买家几乎抓狂。

那怎样才能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呢?对此,县财税局的工作人员给出了以下两点建议:一是在双方正常交易的情况下,买方可要求卖方提供此房屋的相关原始材料;二是在拍卖市场上参与公开竞拍时,买方可向法院申请查看该房屋的原始材料信息。广大买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只有在该房屋的信息完全公开透明的情况下,才可明确交易税费,那样就算需要缴纳20%的个税,买卖双方也有这思想准备,不至于措手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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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5 09:42:4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出现这种事情,法院绝对有过错。应该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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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5 09:44:5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这个问题的确要注意,买一手房就不会出现此类问题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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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5 09:45:2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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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5 09:45:2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不明白,个人所得税怎么是买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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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5 20:51:4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不知法院有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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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5 21:29:3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法院应该在拍卖时就讲明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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