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真理lyc 于 2013-8-31 09:41 编辑
天上人间你是法院的什么人,你有什么理由以《宁海法院法官藏匿证据,包庇和纵容原审原告》这个帖子为借口来警告,禁言的目的是什么?你们再怎么禁都是白费心机,这是铁的事实。法院办案不是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吗?法院不择手段包庇和纵容原审原告目的是什么,他们自己是一清二楚的。事实就是事实谁也改变不了,到时候一定要有处理结果。宁海人民法院不敢面对他们的所作所为,采用禁言来抑制百姓的言论,这是最愚蠢的做法。相反的更证明的法院处理案件的确实存在着什么猫腻。要想显示法院有“司法公正,一心为民”的一面,以下几个问题给个合理的说法吧。
宁海县人民法院的领导给所有网民一个合理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1、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再审。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具体再审请求应纳入审理范围。 问:宁海人民法院为什么没有做到这点,为何对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置之不理? 2、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而实际上审理的恰恰是变更诉讼请求的内容。 问:宁海县人民法院在再审时却以变更诉讼请求为由,支持原审原告,这不是相违背,这又作何解释?宁海人民法院在再审时变更诉讼是领导讨论决定的,希望能出示领导名单和会议记录。 3、第三十五条 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当同时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问:裁定书呢?理由呢?假如裁定撤销原判决,那我的抗诉不是失去实质意义。
4、违反《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或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中,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关键看是否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很显然此案中由于原审原告涉嫌伪造证据,恶意虚假诉讼等行为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致使本人被违法拘留15天的事实。 问:为什么对涉嫌伪造证据,恶意虚假诉讼等行为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呢? 5、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47条之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问:法官凭什么藏匿司法鉴定书,不出示到庭上进行举证质证,共同隐瞒案件事实真相,同时在上诉时没有把鉴定结论随同其它材料一并移交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该行为严重违反审判程序。作为法官藏匿司法鉴定书是枉法行为。 民事抗诉权是独立于诉讼当事人诉讼权之外的特殊诉权,是国家干预原则在民事审判活动中的具体体现,不应当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抗诉民事再审案件也不具备按撤诉处理的法定条件,人民法院不应准许当事人撤诉。一审程序中的民事案件撤诉产生的前提是在宣判前,而抗诉案件是在一审判决,且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产生的,是败诉方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而引起的。是公权力行使的体现,不应属于当事人诉权自由处分的范围。另外抗诉案件基于抗诉级别提升的权威性,再审时不能准许当事人撤诉,使抗诉案件消灭,失去抗诉的实质意义。
补充内容 (2013-9-2 08:42):
宁海人民法院对有关反映法院处理案件违法行为不进行实质性的调查和处理,而是一味的对这些帖子屏蔽和禁言的目的和意图是什么?请法院能给个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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