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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闻] 一批法律法规今起实施 捐献器官将强制自动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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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 12:28: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中新网9月1日电 (王永吉)捐献器官强制自动分配、设立Q字签证方便华人探亲、手机固话入网实行实名制、中小学生将有“终身学籍号”……进入9月,《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一批新法律法规开始正式施行。

  中国推行捐献器官强制自动分配

  为规范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建立完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体系,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将自今日起实施。《规定》明确,捐献器官必须通过器官分配系统进行分配,以技术手段最大限度排除人为干预,确保器官捐献移植透明、公正、可溯源。

  《规定》指出,省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必须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一个或多个由人体器官移植外科医师、神经内外科医师、重症医学科医师及护士等组成的人体器官获取组织(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s, 以下简称OPO)。捐献器官的获取工作必须由OPO按照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类标准实施。

  《规定》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加相关培训。发现潜在捐献人时,应当主动向省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为其指定的OPO报告。禁止向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转介潜在捐献人。

  《规定》强调,捐献器官的分配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捐献器官必须通过器官分配系统进行分配,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器官分配系统外擅自分配捐献器官。OPO必须通过器官分配系统适时启动捐献器官的自动分配,严格执行分配结果,确保捐献人及其捐献器官的溯源性。

  《规定》还明确,存在违背公民生前意愿获取其尸体器官,或者公民生前未表示同意,违背其近亲属意愿获取其尸体器官;未通过器官分配系统分配捐献器官的;涉嫌买卖捐献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捐献器官有关活动等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查处。

  中国设立Q字签证方便华人探亲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今日起正式实施(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为了使签证类别能够准确反映外国人入境事由,实现外国人入境后的精细化管理,《条例》在保留现行签证分类基本不变的基础上,重点对现行F字签证、L字签证作了拆分,普通签证类别由目前的8类调整为12类。

  其中,为了更好地吸引海外优秀人才来华,《条例》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在普通签证类别中增加了R字(人才)签证,发给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今后,凡是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的外国人,可以申请R字(人才)签证,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入境出境便利。

  《条例》针对海外华人的特点,专门设立了Q字签证,主要发给申请入境探亲的海外华人,以便驻外使领馆对申请Q字签证的海外华人签发有效期、停留期较长的签证,为其回国探亲提供便利。同时,条例还专门设立了团聚类居留证件,主要发给因家庭团聚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海外华人。

  此外,为加强“三非”外籍人员管理,《条例》规定,驻外签证机关在签发签证时,需要向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和单位核实有关信息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条例》对此还增加了规范外国留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和实习的规定。根据《条例》,外国留学生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经所在学校同意后,应当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在居留证件上加注勤工助学或者实习信息。

  最后,《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聘用外国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的报告义务,规定,外国人离职或者变更工作地域、招收的留学生因为毕业等原因离开原招收单位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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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1 12:30:2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手机固话入网实行实名制

  由工信部制定的《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以下简称《信息登记规定》)和《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以下简称《信息保护规定》均将自今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信息登记规定》,用户办理固定电话装机、移机、过户,移动电话开户、过户等,应当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拒绝出示有效证件,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为其办理入网手续。

  为强制三大运营商对手机号码进行身份登记,相关罚款措施也已明确。《信息登记规定》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不配合登记,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信息保护规定》强调,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信息保护规定》还明确,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小学生将有“终身学籍号”

  由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自今日起实施。《办法》明确,学籍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唯一性,终身不变。

  为确保中小学生学籍的唯一性,《办法》规定了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就要为其建立学籍,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唯一性,终身不变。学籍号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同时规定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为确保学籍内容真实、及时记录学生基本信息和学习情况,也为了确保数据更新的及时性和方便统计,防止出现学生在原学校“不辞而别”,在新学校无从登记和无法统计,《办法》确定了“籍随人走”原则。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

  《办法》还规定了学籍变动,包括正常变动(升级、升学)和非正常变动(转学、休学、复学、出境、辍学、死亡)处置的办法和流程;对于跳级、留级和失踪等学籍异动虽然没有直接提及,但已经体现在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后的处置要求中。

  为兼顾基础教育阶段的各类学生,《办法》覆盖了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的情况,还考虑了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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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1 12:31:2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自赔案件争议较大可组织听证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司法解释自今日起施行。《规定》明确,针对争议较大、案情疑难复杂的自赔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原案件承办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举行听证。

  《规定》完善了自赔案件的承办与决定方式。规定由一名审判员负责承办案件,经查清事实并提出处理意见,交国家赔偿小组或赔偿委员会讨论后再报请院长决定。重大、疑难案件由院长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同时,《规定》系统地规定了回避制度,完善了自赔协商制度。从协商原则、协商内容、协商处理等方面,细化了国家赔偿法的原则性规定。

  《规定》还丰富了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的具体方式。进一步贯彻国家赔偿法关于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意见的要求;规定了调取原审判、执行案卷,向原案件承办部门或有关人员调查、核实情况等多种办案方法。

  此外,《规定》还对撤回赔偿申请的法律后果、国家赔偿决定书的基本内容、作出并送达赔偿决定的要求、制作笔录和工作时限的要求,以及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赔偿金的具体办法,都进行了详细规定。

  火车票今起全国通退通签 退票费最高20%

  除上述法律法规外,今日起,铁路部门将调整火车票退票和改签办法,实现火车票全国通退通签,同时实行火车票梯次退票方案。按照方案,旅客退票时,在票面乘车站开车前48小时以上的,退票时收取票价5%的退票费;开车前24小时以上、不足48小时的,退票时收取票价10%的退票费;开车前不足24小时的,退票时收取票价20%退票费。

  对于铁路总公司同时推出的两项规定,网友评价不一:对火车票全国通退通签非常赞同,但对于梯次退票方案则大多是“拍砖”。

  据了解,目前火车票退票费于2011年9月25日由20%降至5%。也就是说,火车票多年来20%的退票费下调还不到两年。网友纷纷质疑这项规定就是“变相涨回退票费”。也有网友表示,很多旅客购票都有“占坑”心理,根本原因还是买票难。

  对于质疑,铁路总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了回应,其表示,目前铁路运能总体上难以满足需求,在春运、暑运和小长假、“黄金周”等高峰期间,仍然存在“一票难求”的现象,而高峰期间的大量退票更加剧了这种紧张状况。

  此次铁路部门根据旅客购票规律,制定实施梯次退票方案,主要目的就在于引导旅客提前退票,加快车票周转,让二次购票时间更加充裕,方便其他旅客出行。

       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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