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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 光 台] 如此车辆保险条款规定纯属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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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13:26: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保险公司实行的车辆保险条款规定:车主也就是投保人在一年内因故——不论事故大小(包括划痕、车窗被敲、刮擦等芝麻小事也算)向保险公司索陪,则第二年保险费上浮30%,如无事故则下浮30%。如此规定搞得一些车主的的损伤不大,特别是修补费用在1000元内的,忍痛自掏腰包。本人认为保险规定应是刚性的,有事故有损失就当陪。上浮30%之类的规定实属霸王条款。极不合理。这是向车主也就是消费者在转借风险。还说什么不出事可下浮30%规定已弥补了车主的小额损失,这是拿着骨头糊弄人,谁能保证车主一年内就只出一两次不修理费均不高的小事故,一次自付、两次自付,三次、五次甚至多次,想想前边都自费了,再索陪更没有意义,也只好自费。一两次则已,多次累计就是车主自己损失。本应由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在保险公司的文字游戏和霸王条款下,又转借到消费者身上。本人认为不论有否出事故,有否索陪,第二年保费不得上浮,如不出事,则下浮以资鼓励,保证安全行驶。
    请各位车友广议,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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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13:33:1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向资本主义学的,不过还没出台啊!难道已经出过台了!哦,对了,出台赚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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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13:38:0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那有让老百姓嫌的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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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14:06:1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世界上哪会有让你老百姓赚便宜的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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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14:07:0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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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14:23:1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向资本主义学的,不过还没出台啊!难道已经出过台了!哦,对了,出台赚钱多。
小色郎 发表于 2009-10-14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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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14:26:5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任何规定出台之前应该进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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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16: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这个规定的是全国通行的,是中央统一的吧
我看是个好事,这样可以抑制乱开车者,有保护老百姓生命财产安全的作用,
奖罚分明,对遵纪守法,好好开车的人进行奖励!

我也是开车的,去年我也有一两次小事故理赔了,今年提高了保险费,但我仍然很支持这种做法,是对广大老百姓有利,是利大弊小
也许LZ是经常开猛车者,事故太多被提高很多保险费,心里难受了吧。。。。。。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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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16: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还有,其实LZ说的片面了
要搞清楚这个规定,不是指任何事故。有些事故时对方的责任,你就不用陪,就不用向保险公司索陪,是对方负责的陪,就不会提高你的保险费的。
自己好好开车,出了事故也不是自己负责,就不会陪。

没有惩罚,很多不良素质的人就认为有保险公司负责陪,自己不出钱无所谓,就有了撞死人不偿命的思想,导致乱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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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16: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我强烈支持这个规定,应该再严点!
只要大家好好开车,就不会出那么多事故,给那么多人造成损害,道路就会通畅的,不再拥挤。。。


其实这个规定,保险公司他们也不愿意,听说这样反而减少了他们的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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