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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 台风刮倒围墙砸死邻家男童引发官司 房主要证明无过错才能用“不可抗力”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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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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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3 09:44: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两年前,台风“纳沙”袭来,狂风将王女士家的围墙刮倒,正巧砸穿了邻居租户家的简易瓦房,砸死了屋里一名7岁男童陈某,就此引发一场官司。近日,当地法院判决王女士赔偿给陈某的父母104810元,该简易瓦房的房东张某赔偿26202元。

  案情:

       2011年9月29日13时许,王女士家三楼的墙裙建筑因不牢固,不符合建筑安全要求,被台风吹倒,整片墙体砸穿邻居张某的简易瓦房房顶,将房顶砸出一个窟窿,墙砖及瓦房碎片掉入房中,将租住该房正在房里玩耍的7岁男童陈某的头部砸伤,陈某当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陈某父母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女士以及所租房房东张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7万余元。王女士则认为,事故系强台风引起属于不可抗力,其不该承担责任。并且,直接发生事故的是瓦房,瓦房出租者应负一定民事责任。

  张某则认为,自己在此次伤害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造成伤害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王女士和张某的建筑物物件掉落所致,王女士和张某作为建筑物的所有者,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处王女士支付陈某父母死亡赔偿金等共计7.8万余元,张某支付5.2万余元。

  王女士及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王女士家的围墙不符合建筑安全要求,王女士应当预见在台风天气时若该墙裙建筑被刮倒,可能会给周围住户或行人带来损害,却未及时采取措施;同时,张某应当确保出租的房屋符合相应的建筑安全标准。而按照常理,台风天气呆在家中较安全,所以死者陈某的父母尽到了监护责任,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做出了上文所述判决。

  评析: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援引不可抗力免责,其中一个重要条件是双方均没有过错,如发生自然灾害,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可以引用不可抗力免责。

  而本案中,王女士、张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建筑物符合建筑安全标准,也就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因此法院推定其有过错。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李轩甫 谈星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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