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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最高法防冤假错案:只有被告人供述不能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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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5 08: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10月12日,河南省高院和北师大举办“冤假错案的预防及救济”学术座谈会。最高法院官员透露,最高法院近期制定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指导性意见。
  关键词·无罪推定
  案例:安徽于英生“杀妻案”
  1996年12月2日,于英生的妻子韩某在安徽蚌埠市的家中遇害。经蚌埠中院、安徽省高院一审、二审,于英生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于英生及其父亲相继申诉,2013年8月13日,安徽省高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于英生无罪。
  现状:办案人员常做“有罪假设”
  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改革办公室主任张智辉说,刑事案件中,侦查人员总会有一种怀疑心理,即“有罪假设”思维模式。
  张智辉说,办案人员了解到,于英生和韩某之间素有矛盾,案发前一天,二人还吵过架,于英生遂被怀疑为作案者。
  做法:要坚持“无罪推定”原则
  最高法院刑三庭庭长戴长林介绍,近期最高法院制定了防范冤假错案的指导性意见。这是继中央政法委、最高检发布防范纠正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后,外界首次获悉法院系统针对防范冤假错案的新要求。
  戴长林说,法院要强调无罪推定和证据裁判原则。“现场遗留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做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关键词·疑罪从无
  案例:河南李怀亮案
  2001年8月2日晚,平顶山叶县湾李村的13岁少女郭某被害并被抛尸入河。当地村民李怀亮因当晚也在案发现场附近而被公安机关带走。2006年4月1日,李怀亮被平顶山中院判处死缓,后被河南省高院以“证据不足”发回。2013年4月25日,平顶山中院宣判李怀亮无罪,羁押近12年后,李被当庭释放。
  现状:不少人难以接受“疑罪从无”
  省高院院长张立勇说,当时指控李怀亮犯罪的主要证据就是其归案后曾经作过的9次有罪供述,但是,李怀亮前后供述之间、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矛盾,案件存在多处疑点。“可不少人还难以理解和接受以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为指导所作出的裁判结果。”张立勇说。
  做法:只有被告人供述,不能认定有罪
  张立勇说,当证据存在重大矛盾、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时,要坚持疑罪从无,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断,“这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关键”。
  而这种观点也被最高法院的“新要求”所采纳。戴长林说,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要坚持疑罪从无,“不得降格作留有余地的判决”。在审判中,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保证死刑案件“零差错”,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
  关键词·非法证据
  案例:河南赵作海案
  1999年5月8日,商丘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发现一具无头尸体,该村村民赵作海被列为重大嫌疑人并被刑拘。2003年,河南省高院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判处赵作海死缓的一审判决。2010年4月10日,已被赵作海“杀死”的赵振晌出现在赵楼村。同年5月8日,河南省高院宣告赵作海无罪。
  现状:冤案背后多刑讯
  “几乎所有的冤假错案背后,都有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手段。”座谈会上,张立勇披露了赵作海案的细节:“侦查人员采取用木棍打,持手枪敲头、威胁,长时间不让吃饭、睡觉等方式进行非法讯问,赵作海被逼无奈,作出9次有罪供述,并在妻子探视的时候,让妻子帮他找别的人头和四肢,冒充赵振晌的尸骨。”
  做法:排除非法方式搜集的证据
  戴长林说,在审判阶段,法院要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要特别注意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哪些证据是需要排除的非法证据?戴长林解释为,采用刑讯逼供,或冻、饿、晒、烤及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搜集的被告人供述。对于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都应当予以排除。
  院长建议
  允许被告人穿便装
  座谈会上,张立勇建议,改革现行的刑事法庭布局。目前采用的刑事法庭,把被告人放置于审判台的对面,明显处于较弱的受审地位。“应当将被告人的座位与其辩护人同席并列,与公诉人正面相对,成为控辩平衡的‘听证式布局’。”
  此外,他建议,庭审中去除被告人囚服,允许被告人穿着便装出庭,并把囚笼式审讯椅改为普通座椅,去除被告人的“犯罪化标签”。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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