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车主你们好!
我县自2013年11月11日正式实行机动车年检与排气检测(尾检)同步进行。现对机动车排气检测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1、宁海县机动车排气检测项目作为政府特许经营项目,2012年4月由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招标,并由宁海县建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标投资建设,建设地点为县科技园区竹泉路43号(颜公河兴海大桥西南面200米)。
2、排气检测收费按照“宁波市物价局甬价费[2011]67号和甬价费[2011]71号文件《关于核定机动车排气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及补充通知”规定执行。车辆初检收费标准:轻型汽油车(总质量3.5吨以下)62元/辆次,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重型汽油车(总质量3.5吨以上)20元/辆次,采用双怠速法检测;柴油车20元/辆次,采用自由加速烟度法检测。车辆复检收费标准:型汽油车(总质量3.5吨以下)30元/辆次,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重型汽油车(总质量3.5吨以上)10元/辆次,采用双怠速法检测。柴油车10元/辆次,采用自由加速烟度法检测。
3、汽车排气检测流程:车辆进场—填写委托单—车辆受理—车辆交接—外观检查—车辆信息录入—排气检测—车辆交接—打印检测结果—排气检测审校—核发车辆环保检测合格标志。
4、经浙江省质检部门认定,且经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授权委托,宁海县建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具备从事机动车尾气检测资质,公司工作人员均经省、市监测部门培训合格,持有上岗证。
5、我县机动车排气检测站于2013年8月建成并投入使用。此前,考虑到机动车主外出某些已实施机动车限行城市(如无环保标识无法进城或可能受到处罚)且我县尚无法进行尾气检测的情况下,先发放环保标识,此环保标识有效到车辆年检期限。
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宁波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的通告》(宁政通〔2013〕4号)规定,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期限,同步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未经排气污染检测或经排气污染检测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不得通过年审。我县机动车排气检测站于2013年8月建成并投入使用,经2个月的缓冲期,决定于自2013年11月11日起,机动车年检必须先进行尾气检测。
附: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市区实施黄标车及无标车限行(第一阶段)的通告
为有效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宁波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全市高污染黄标车及无标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和通行时间(第一阶段)的交通管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车辆
高污染黄标车和无标车。高污染黄标车指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国0汽油车和国0、国Ⅰ柴油车;无标车指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
二、限制通行区域
宁波市区的长春路—灵桥路—江厦街—中山东路—和义路—永丰路—望京路—长春路等道路构成的封闭圈内(不包括环线道路)。
三、限制通行时间
自2013年8月1日起,每日7时至21时。
四、违章处罚
对违反限行规定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所指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是指由环保部门核发的黄色和绿色环保标志。
六、本通告实施后,市政府将根据全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开展第二、三阶段限行工作,逐步扩大限行范围。
经过4个月的缓冲期,自2013年12月1日起,限行车辆如进入限制通行区域,将被处以罚款100元,扣分3分的处罚。
为防治机动车尾气污染,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明年我县主城区也将对机动车实施限行。
在此,我们也提醒各位车主,在进行车辆年检时,请先到排气检测站进行排气检测,领取有效的环保标志。
广大车主朋友如对汽车排气检测存在疑问的,可致电83559922进行询问。
如检测工作人员存在检测不合规范、态度恶劣等情况,可致电宁海县环保局进行投诉,投诉电话65579229。
另答复各位网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