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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 光 台] 经济适用住房购满5年可上市交易,于11月10日起施行,却为何至今无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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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6 11: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宁海报早在10月23日头版就刊出重要新闻:报道说我县经济适用住房购满5年可上市交易,于11月10日起施行,届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限价房满3年,人才公寓满5年,购房人可获完全产权。
       看到新闻后,经过一番寻找,本人看中了阳光小区第一期的一套房,并付给卖方房东2万定金。可今天去办证中心申请转户时,却被告知财税部门还未制定出具体的税费,暂时还不能办理转户。问到底何时能办理,答曰不知道。
       本人不明白的是,既然新闻广而告之11月10日起施行,为何已经过去了15天却还无法施行?不确切的事情,我们的有关部门却提前公布,这可大大误导了咱老百姓,现在本人是进退两难,是买还是不买,不买的话合同上是注明没收2万定金的。
        能不能告诉我,财税部门到底什么时候定出税费办法,再晚我们可是耗不起!



我县经济适用住房购满5年可上市交易
相关办法将于11月10日起施行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3-10-23 08:11
  宁海新闻网讯(记者周韵健通讯员叶军陈嫣婷)记者日前从有关部门获悉,《宁海县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办法》将于11月10日起施行。届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限价房满3年,人才公寓满5年,购房人可获完全产权。
  据悉,该《办法》明确了全县范围内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的适用范围、土地收益等价款补缴的比例等。保障性住房(包括出让土地)按规定期限上市交易的,届时按由财税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与原购买保障性住房价格差价的60%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例如,2008年10月12日购买的保障性住房,买入价为20万元,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外卖出,核定的计税价格为50万元,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标准为(50-20)万×60%=18万元。此外,《办法》还规定,对规定期限后虽不上市交易但要求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的,原购得保障性住房人可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变更房地产权登记证书。
  目前,我县已建的保障性住房有阳光小区(经济适用房)、阳光茗苑(限价房)、人才公寓等。按照合同约定,阳光小区1期、2期约440余户已超过5年限制上市交易期限,购房人在县住房保障部门批准上市交易的前提下,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和交易税费后,可取得完全产权,之后可办理买卖和抵押等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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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6 11:38:1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好时 于 2013-11-26 03:39 编辑

就当集体的买吧,让中介合同上面写的详细一点,这种安置房我一开始就说是不能转户的。
现在虽然说10日开始,可以适用,但是详细文件还是没有出台的。只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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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6 18:29:0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好时 发表于 2013-11-26 11:38
就当集体的买吧,让中介合同上面写的详细一点,这种安置房我一开始就说是不能转户的。
现在虽然说10日开始 ...

哎,倒霉,现在是连党报的话都不能相信了,不知道相信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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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6 18:32:5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江南人 发表于 2013-11-26 10:29
哎,倒霉,现在是连党报的话都不能相信了,不知道相信谁?!

别晦气,既然买了就算了,叫中介想想办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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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7 09: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这个财税的计税价格争议很大,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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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7 09:24:4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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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7 11:31:3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zgn2011 发表于 2013-11-27 09:21
这个财税的计税价格争议很大,待解决

是啊,这个财税的计税价格争议的确很大,定高了会增加卖房人的税收负担,定低了会减少收益金,财税局夹在中间也真头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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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7 11:35:2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zgn2011 发表于 2013-11-27 09:21
这个财税的计税价格争议很大,待解决

是啊,也许有关部门再三拖延,就是因为难以决断呢。
打过县长电话65522666,对方漫不经心的答复说:县里没有定下来,你就等着好了。
真的是好无奈,关键是连个大概时间也没有。那就是也许明天也许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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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7 11:39:3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追梦小子 发表于 2013-11-27 11:31
是啊,这个财税的计税价格争议的确很大,定高了会增加卖房人的税收负担,定低了会减少收益金,财税局夹在 ...

呵呵,卖房人哪会付税,都是买房人缴税,羊毛出在羊身上。
当时20万不到买去的价格现在房价要卖五六十万,税是买房人另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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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7 13: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听说10月23日宁海报刊登有关保障房可以上市交易的新闻后,财税局的领导已经与相关部门领导进行了积极的沟通,我想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这个结果应该很快会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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