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zgn2011 于 2013-11-27 15:00 编辑
在线有网友谈起阳光小区过户问题,据我打听到的情况,愤愤不平特问有关部门:
一问:宁海县政策规定 2005年的<宁海县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 >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期满后出售应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2008年12月17日出台的<宁海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 5 年, 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 应按照转让时同地段普通 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具体交纳比例由 县人民政府确定, 而阳光小区第一期第一批卖的时间是2007年1月,第二批在2008年4月都应适用2005年的规定. 二问: 宁波市政策规定 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办法 甬政办发(2009)8号 四、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销售合同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属于划拨建设用地的,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外上市交易的,按照届时该地段基准地价(楼面地价)的10%缴纳土地出让金。 前款所指的该地段的基准地价(楼面地价)根据市政府公布的市区基准地价确定。 五、本办法实施后签订销售合同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出让土地),按规定期限后上市交易的,按财税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交易税费按规定缴纳。 说明,宁波市是区分对待规定出台前和出台后. 三问:事实情况 阳光小区是在2006年报名,2007年和2008年销售的那时商品房只有四千多的也就32万多,阳光小区16-18万之间,现在据说要交18-20几万土地收益,那么也差不多35-40万之间,那么政府搞这经济适用房加上沿街1万多一平米的几十间门面的收入比商品房挣得还多.
现在市场价大概商品房也就五六十万,阳光小区质量和商品房能比吗? 财税价格是商品房可以打八折,也就是说财税认为你值60万按照48万收税,阳光小区会按这个执行吗? 如果政府在2008年明说要交这么多,还会有人买吗?当时不说,到时候杀猪一样下一刀.最可恨的是根本不管2005年的政策规定,官字两个口,他说怎么样就怎么样?凭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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