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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求助] 关于因造房而引起的民事纠纷状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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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 14:3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尊敬的县长大人、各位领导:
    你们好!
    我叫徐善恒,是茶院乡茶院村(上徐自然村)人,身份证号码:330226195705246099,职业:小学教师,1975年参加工作,将有四十年教龄。我要倾诉的是与邻居徐善秋发生建房纠纷的事。
事情原由:
当初,我们有七户人家从上徐村委会买到的地基。(原为村公有的仓库房)。为了以后避免各户建房时产生纠纷,上徐村村委会,于1990年12月,与我们七户人家签订了一份补充说明(见附件“关于对原卖屋契约书补充意见书”)。其中第三条明确说明:不准在围墙边建造平顶屋及楼梯等。2008年邻居徐善秋建房,他无视村委会当初与七位村民(包括徐善秋本人)一起签订的补充说明,要在天井中建造平台。
当时,我向村委会反映,村委会把此事推向乡城建,我又向乡城建反映并说明情况。当时,城建主任顾建能叫我们双方在村里进行协商,未果。徐善秋坚持要在天井中造平台。经多次反映,乡城建也多次派人通知停工,每次都被他骂出来,而他都置之不理。就这样,继续在我空着的地基上造房子,占为己有。我只好求助于乡长,城建付乡长了解情况后,通知停工,也是没有用,只好组织一批人来强行拆除,声势浩大,但都空手而归。后来,我去问这是为何?政府无话可说。我又问那我该怎么办?不知谁在旁边说了句,你家里兄弟多么?多的话自己动手,事大好处理。第二天,我真的去砸了几只砖,结果,我被传进了派出所。对方施工也暂停。
停工了一段时间后,大概做通了乡城建办顾建能和信访办主任谢选民的工作,竟然又过来做我的工作:一说我旁边空着的地基不是我的,是属于国家的,两灿之间这样空着的间距已经够了,政府同意他造。二是只要我让他把房子建起来,我们政府也保证他不再造平台,房子总得让他造吧。期间,我也到县规划局,信访局去反应这件事情,但都是毫无音讯。只有信访局打来过电话,我还被谢选民说了一通,说乡里在处理,干嘛告到县里去?与徐善秋对抗无力,信访无门,我只能继续忍着。可过不久,徐善秋的房子造好了,原来乡政府保证前面的平台不造的,又动工了。我一气之下,对处理此事的当事人顾建能扬言道:再不给我一个满意的答复,就告到县纪委。这时,乡政府里的领导们才慌了,托人求情,别上告,并答应会及时处理此事。于是,由乡政府出面,双方在2009年元月十五日又签订了一份新协议。(见附件“茶院上徐自然村邻里间建房纠纷调解协议”)。协议上明确写明:第一条,乙方(我)建设现状包括天井高度应保持不变;第四条,甲方(徐善秋)不得在自天井建造车库等及相关影响乙方(徐善恒)居住环境的附属建筑设施。乙方(我)也应做到相关建筑控制要求。此协议由我和徐善秋及乡信访办、村委会、建设办共五方签字生效。
可此协议才签订不到5年,风波又起,徐善秋天井的平台又开始造了。我只好拿着协议去乡城建办反应,乡政府出面阻止,徐善秋还是老样子,叫停工,不停,照建。现在的城建办主任和乡长也表态:此事必须照2009年的协议办,政府也会组织人员去把它拆掉。可是,事到如今,平台都已造好,乡政府还是一点实质性动作都没有。
各位县领导,我国是一个法制国家,作为一个为教育事业奉献了近四十年的老教师,深知作为一个公民,第一条就是应遵纪守法,这样百姓才会安宁,社会才会和谐。而对方徐善秋不顾政策法规,一次又一次地违背协议,肆意乱造,不但对本人应该享有的权益和法律保护受到了伤害,并且在本村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请求及时处理此事,按照协议拆除违法建筑,还我一个公道人心!

此致
申诉人:徐善恒
2013年12月16日
附件1 关于对原卖屋契约书补充意见书
由于当时以下户购买村公房时所写的契约书不完善,现并与各户协商一致,经村委会审议,特作如下补充完善意见。
一(1),徐善昌,张益飞,徐善恒,徐吉伟,徐善云,王义龙,徐阿六等七户屋前道地面积,待村规划好道路后,才确定各户的使用面积。
(2)在村未规划好道路之前,各户都不能自立围墙,篱笆,如今后朝南一排屋翻建,只能在原墙脚外边向南延伸二十公分。
二,各队晒场不得私自买卖,假如村里以后安排建房,必须规划好以上户门路出入。
三,今后待村规划好道路,经同意立围墙时,各的围墙高度不得高出一米八十公分围墙边不能搭建平顶屋和楼梯。
四,徐善恒和徐阿六道地边(照第一条第一款)交角中心点对徐善云前檐下滴水成一线,徐善恒与徐阿六道地边各距中心线让出一公尺十公分,通道总宽度为二公尺二十公分,给徐吉伟,徐善云,王义龙三户出入通行,天井为三户共同使用。
五,此补充意见书,上述各户各一份,村保留两份以防以后争执,以备查案。
购房户(签字)
上徐村委会(公章)
一九九0年十二月
附件2茶院上徐自然村邻里间建房纠纷调解
在建方:上徐村徐善秋(以下简称“甲方”)

已建方:上徐村徐善恒(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依法,合理做好农村建设规划的控制,规范建设行为,促进社会,邻里间的稳定和谐,经乡村镇建设办牵头,会同信访办,村及当事双方共同讨论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应严格按照上级批准许可的规划标准实施建设,按照依法,合理,互利,互让,认同的原则落实各项建设措施,确保双方利益。
二•经与事各方共同协商,明确如下规划控制与建筑要求:
1•乙方建设现状包括天井高度应保持不变;
2•甲,乙双方两灿间距应保持现状,即六十公分以上;
3•甲方主体建筑前立面(外包边)不得超过乙方主体房二层前立面(外包边);
4•甲方不得在自己天井建造车库等及相关影响乙方居住环境的附属建筑设施。乙方也应做到相关建筑控制要求;
5•甲方主体屋顶外高控制在超高乙方外高二公尺内。今后双方如翻建增楼层需经乡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三•此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各执一份,乡村镇建设办,信访办,行政村各执一份。协议自各方签字生效。
甲方(当事人)                 乙方(当事人)
茶院村委会:                  乡信访办:
乡村镇建设办:
二00九年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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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 14:39: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真是太天真了!这世道就是弱肉强食的…所有好坏事情要死就死在乡镇这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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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 14:42:3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现在都讲关系拼后台的…谁关系硬谁就历害!毛泽东时代就鲜少有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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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 15:04:3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现在的社会很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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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要给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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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长,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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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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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是这样。现在的世道很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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