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客服电话:0574-65520000
搜索
楼主: 宁海卫生局

[网友播报] 发帖需真实:我县警方快速破获一起谎报疫情案 网络造谣者已被行政拘留

  [复制链接]

9

主题

500

帖子

2243

积分

Lv.6 进士

Rank: 6Rank: 6

积分
2243
在线时间
81 小时
发表于 2014-1-29 18:33:0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大众情人 发表于 2014-1-29 16:50
问题是我发了之后几小时是我自己出来道歉的,不是公安局叫我道歉的。第二天还自己去公安局,这还要被关5天 ...

冤大头。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9

主题

500

帖子

2243

积分

Lv.6 进士

Rank: 6Rank: 6

积分
2243
在线时间
81 小时
发表于 2014-1-29 18:36:2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网络诽谤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9月6日

  法释〔2013〕21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3

主题

3113

帖子

3万

积分

Lv.19 宰相

Rank: 19Rank: 19Rank: 19Rank: 19Rank: 19Rank: 19

积分
34067
在线时间
2284 小时
QQ
发表于 2014-1-29 18:43: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小题大做。,不务正业。把宁海卫生搞干静在说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00

主题

1万

帖子

2万

积分

Lv.18 一品总督

海军陆战队

Rank: 18Rank: 18Rank: 18Rank: 18Rank: 18

积分
22369
在线时间
1172 小时
发表于 2014-1-29 18:59:1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这年过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1

主题

1642

帖子

8704

积分

Lv.15 四品知府

Rank: 15Rank: 15Rank: 15Rank: 15Rank: 15

积分
8704
在线时间
371 小时
发表于 2014-1-29 21:39:3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無羽 发表于 2014-1-29 12:56
这个问题有点小题大作,无卵毛办事,不知道在那个地方有引起社会恐慌?

他们是想震慑网民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6

主题

333

帖子

2008

积分

Lv.6 进士

Rank: 6Rank: 6

积分
2008
在线时间
42 小时
发表于 2014-1-29 22:25:3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哇塞!!!宁海县卫生局好大的威风啊!!!才出来几天这个事就出来澄清啦?那你们内部卫生院出事了怎么不出来澄清一下事实?将近快有一个月了也没见你们出来公开发帖表个态?人家只是公开质疑下你们,你们发帖澄清下不就好了还把人抓起来关5天。那我发帖质疑你们办事能力你怎么不抓我?默认了?一点小事就小题大做,真正的蛀虫不整治尽在那边瞎搅和。有理有据,明明白白的事你们怎么就办不了了呢???你们在外面这么厉害你家里人知道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1

主题

1642

帖子

8704

积分

Lv.15 四品知府

Rank: 15Rank: 15Rank: 15Rank: 15Rank: 15

积分
8704
在线时间
371 小时
发表于 2014-1-29 22:34:5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刘佳123 发表于 2014-1-29 22:25
哇塞!!!宁海县卫生局好大的威风啊!!!才出来几天这个事就出来澄清啦?那你们内部卫生院出事了怎么不出 ...

宁海县卫生局猫腻很多的,我们要求宁海县卫生局的官员公示一下他们的财产怎么样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头像被屏蔽

60

主题

106

帖子

191

积分

禁止访问

积分
191
在线时间
0 小时
发表于 2014-1-29 22:38:0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6

主题

333

帖子

2008

积分

Lv.6 进士

Rank: 6Rank: 6

积分
2008
在线时间
42 小时
发表于 2014-1-29 22:38:1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视野 发表于 2014-1-29 22:34
宁海县卫生局猫腻很多的,我们要求宁海县卫生局的官员公示一下他们的财产怎么样啊?

  这个劳动所得是他们的能力问题,但是你拿了多少就要付出多少,光拿不付出,别人也会有怨言啊。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干净的钱来的快就怕没命花哦,也不知道会给哪个小三拿去花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

主题

334

帖子

1672

积分

Lv.5 举人

Rank: 5Rank: 5

积分
1672
在线时间
45 小时
发表于 2014-1-29 22:41: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网络需要事实!造谣的、恶意中伤他人的,应该多关几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客户端|浙公网安备案 33022602000116|宁海在线 ( 浙B2-20200368

关于我们|电话:0574-65520000 ,GMT+8, 2024-11-22 22:53 , Processed in 0.085540 second(s), 20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15 NHZJ Inc.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