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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 光 台] 桃源街道胜利经济合作社369名社员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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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9 15:2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panbaoman 于 2009-11-19 15:30 编辑

            桃源街道胜利经济合作社369名社员特别声明    
          2006816,桃源街道胜利村经济合作社(现桃源街道冠庄社区胜利经济合作社,下称本村经济合作社)与宁海县拓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合作兴建胜利村商贸综合楼项目所签订的“合作协议”,我们作为本村经济合作社占多数比例的成员,就此声明如下:  
      一.就本村经济合作社与宁海县拓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建造“胜利村商贸综合楼”事项,在没有经过占多数社员的讨论同意下,本村经济合作社代表人潘以科在“合作协议”上的签字盖章,我们认为是无效力的,不予认可。

           二.宁海县拓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知本村经济合作社是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知道这个组织的性质、组织形式和工作规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应当在确认了本村经济合作社多数成员同意的原则上,宁海县拓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才能在“合作协议”上签章。而后,宁海县拓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没有提出异议,纠正本村经济合作社的越权签章行为。与宁海县拓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约的主体是本村经济合作社,而不是本村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不能替代社员会议(我们认为在当时本村还没有建立社员代表会议制度时,本村经济合作社的重大事项最后应当由社员会议决定)。综上所述,我们不认为宁海县拓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本村经济合作社的“合作协议”有效。
      三.本村商贸综合楼的房、地产权是属于本村经济合作社的。我们决定要求收回本村商贸综合楼26层的房屋,同时,我们要求本村经济合作社与贵公司友好协商,遵循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退还给贵公司所垫入的资金。
      四.我们获悉,本村商贸综合楼的﹝国用(2009)第00110号﹞土地证和﹝宁房-x0040620﹞房产证的原件在宁海县拓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宁海县拓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权扣押这两个证件,要求该公司立即退还给本村经济合作社。
          我们始终依法 维护和捍卫以上所表述的意见和态度。  
      (备注:“胜利村商贸综合楼”的基本情况是:建筑面积5154平米,共六层;
胜利村出土地约2亩,拓平房地产公司出资建造;综合楼建成后,底楼一层共1300平米归胜利村所有,第二层至第六层共计3800平米归拓平公司所有。最后,拓平房地产公司付出了400万元建造费,获得2470万元总价值的3800平米房产。
     胜利村老百姓在背地里怒骂这是一份“卖村条约”!)
     特此声明
桃源街道胜利经济合作社369名社员特别代表人:潘宝满       200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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