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与省、市政策,目前我县住房公积金提取执行以下规定: 一、购、建、大修住房的提取 (一)购买商品房期房须提交:商品房购买合同、购房发票。提取额度为购房合同约定最后一期付款月之前住房公积金余额,并以己付款为上限。 (二)购买商品房现房须提交:l、商品房购房合同、购房发票;2、房产证、土地证及契税证。提取额度为购房当月之前住房公积金余额,并以已付款为上限。 (三)购买二手房须提交:房产证、土地证及契税证。提取额度为购房当月之前住房公积金额度,并以购房款为限。 (四)自建、翻建住房须提交:1、房产证、土地证及契税证;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筑规划许可证;3、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审批表。提取额度为证件签发月之前余额,且不超过建房所需费用。 (五)大修住房须提交:房产证或土地证、住房所在地村及镇乡城建部门出具的房屋严重损坏证明和所需大修造价预算书。提取金额为证明出具月份之前住房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大修住房预算金额。 (六)拆迁安置住房须提交:1、房产证、土地证及契税证;2、拆迁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差价结算单、付款凭证。提取额度为付款月或房产证发证月之前住房公积金余额,并以实际付款为限。 (七)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房屋(含异地)拥有共有权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 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除提供(一)到(六)项相对应的证件材料外还须提交:l、被 提取人书面的同意手续(在中心当场办理);2、直系亲属关系的证件(户口本、结婚证、工作 证明)。提取额度不超过所购、建、大修住房的出资额。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 (一)须提交:身份证,共同还款人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借款合同,贷款所购 住房的房产证,银行还贷证明。 (二)提取额度:1、在未清偿贷款本息之前提取金额为当年还款本息之和,累计不超过贷款本息之和。2、一次性提前还贷的,为职工当前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但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金额。3、根据《宁海县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或共同还款人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在未清偿前,至少保留一年的缴存余额。 贷款特指:购买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装修等消费型贷款除外。 三、销户、重大疾病的提取 (一)退休须提交退休证; (二)出国(境)定居须提交定居国(地区)护照: (三)工作调离本县或户口迁出: (1)户籍迁移证明或调令; (2)如迁、调入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则须提供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证明。(四)非我县城镇户籍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须提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须提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及劳动部门和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或《最低生活保障证》、 《社会扶助证》、《特困职工证》。(六)职工去世提取原则上由职工所在单位代为办理,办理时须提交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件。(七)职工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特殊病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须提交:患者与提取人有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本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三等甲级以上医院证明和医疗费用凭证。提取额度以实际医疗费用为限。 四、租房提取 无房职工租房提取须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表》和房东出租房屋的缴税证明。提取额:每年最高不能超过6000元。 五、提取程序 (一)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三)持上述有关证 件、资料到本中心二楼营业大厅1号窗口办理提取手续后,到2号窗口签发支票。 六、其它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都应本人来并携带身份证,身份证姓名与单位上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名册不一致时,应提交户籍证明或单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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