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宁海公安交警 于 2014-4-28 16:52 编辑
现针对大家对2013年12月25日公安部交管局下发《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相关规定作以下说明: 1、在此《意见》未下发之前,我们在设置固定、移动测速查处和打击机动车违法超速行为中,在道路实际限速值的基础上对机动车违法超速的车辆实际速度均上浮每小时10公里后予以处罚。如:限速60码路段超速达到71码的测速仪器启拍并予以处罚,70码以下测速仪器误拍的不作处罚,限速65码路段超速达到76码的测速仪器启拍并予以处罚,75码以下测速仪器误拍的不作处罚,依此类推。 2、此《意见》中“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的“低于”两字的表述,已明确地指出是不包含“60公里/小时”这一本数。 3、为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对相关道路原先限速为60码予以提高至65码,个别网民指称“这是为增加处罚而进行提高限速标准”的说法有误。事实是原先设置为60码的路段现在提高至65码后,减少了车辆违法超速行为的处罚。如:原先在限速60码的路段,违法超速达71码将依法予以处罚,而现在提高限速至65码以后,车辆行驶速度在75码以下的均不予处罚。 4、我县道路上所设置的固定测速点均依法向社会予以公告,对重点道路和路段依法设置移动测速,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设置。对公告中相关路段更改限速值后,我们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予以更换设置限速标志。 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在道路上设置固定测速和移动测速,依法查处和打击机动车超速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这既是法律赋予公安交警部门的职责,也是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需要,更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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