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适用原则
(一)区分公、私罪的原则 (二)自首原则 (三)类推原则 (四)化外人处罚原则
四、司法制度
唐代沿袭隋制,皇帝在中央机构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执行各自的司法职能。 (一)大理寺 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行使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凡属流、徒刑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必须奏请皇帝批准。同时大理寺对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有重审权。 (二)刑部 刑部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刑部有权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对中央、地方上报的案件具有复核权,并有权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 (三)御史台 御史台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下设台、殿、察三院。 (四)“三司推事” 唐代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称为“三司推事”。有时地方发生重案,不便解往中央,则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为“三司使”,前往审理。 唐代还建立都堂集议制,每逢发生重大死刑案件,皇帝下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以示慎刑。 (五)死刑三复奏 唐律规定了死刑复核制度。最初由中央司法机关上奏皇帝核准,临刑前复核三次。唐太宗为慎重人命,将刑前三复奏改为五复奏。即处决前一日两复奏,处决日三复奏。 (六)刑讯与仇嫌回避原则。 对两类人禁止使用刑讯,只能根据证据来定罪。一类是具有特权身份的人,如应议、请、减之人;二是老幼废疾等。 《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
五、唐律的特点及其影响
(一)唐律是中国古代法律发达的集中体现,主要表现为以下特点 1.礼法合一。唐律将礼教伦理精神与国家刑罚有机地统一在一起,有力地维护了唐朝的统治。 2.科条简要。唐律全篇仅为12篇,502条,宽简适中,具有高度的概括性。 3.立法技术完善。唐律在继受前代立法成果的基础上,具有结构严谨,用语概括、规范等特点,进一步明确了公罪、私罪,化外人犯罪等原则和概念。 4.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唐律在中国古代法历史上,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承袭了秦汉立法的成果,吸收了汉晋律学的成就,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并且深深影响了宋元明清的立法。 同时,唐律不仅在中国古代法律历史上产生了重要影响,还对亚洲周边国家产生了重大影响。朝鲜的《高丽律》、日本文武天皇制定的《大宝律令》、越南李太尊时期颁布的《刑书》大都借鉴了唐律,唐律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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