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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5 16:07:3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回复 23# 5310房产

钱是可以拿回来的,如果你交的两万元钱是定金的话,那么你可能获得四万元的赔偿。还有合同有效无效,关键在于房子的房产证能不能落户,如果可以落户的话,合同就有效。退一步说,即使合同无效,但是定金也是要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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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7 08:34:3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受雇干活受伤该向谁索赔?

    问?
  我受雇于韩某。2008年9月18日8时20分左右,我拿着1.20米×1.00米的玻璃由北往南穿过马路时,与清扫马路的环卫工人垃圾车发生碰撞,导致我手里的玻璃破碎,左手前臂被割伤。后我被送到医院治疗,住院10天。2009年7月经司法鉴定,我的伤势构成伤残八级。为此我损失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合计11.4万元。请问,这些损失我该向谁索赔?

  答:你既可以向雇主索赔,也可以向环卫工人所在单位索赔。

  因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所以,你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环卫工人是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致你受到损害,所以你应该向环卫工人所属的环境卫生管理站主张权利。

  当然,本案事故造成的主要原因系你手拿玻璃过马路时自己未尽到注意义务,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如要戴长臂手套或用特制的玻璃夹,同时玻璃碰撞发生在环卫工人拉着的垃圾车尾部,造成你受伤的主要过错还在你自己。本次事故你本人应该要承担大部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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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7 16:25:0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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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8 17:57:4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今天上午9点多的时候,因为有事去了下飞龙网吧,就在下桥村那里(原星光大道后面),电瓶车停在下面两三分钟,等我下来就不见了,看了网吧的监控里面也拍到人了,可打110报警他们却说要凭车子的购买发票去附近的派出所报案,问题是发票早没了,他们就说是不能受理的
请问是否一定要凭发票才能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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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8 20:02:3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是的  首先你得证明这辆车是你的 这都证明不了 一般公安机关都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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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4 10:57:3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自行车撞死人骑车人担刑责
■通讯员余新兵汪浩竞



  一位年仅37岁的女士竟陨命于一辆自行车。最近,经开化县检察院提起公诉,骑车人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案情:去年12月30日傍晚,徐某下班骑着没有后刹装置的自行车回家。因天色已暗,视线模糊,急着回家的徐某撞上了同向行人。被撞的余女士送到医院后,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公安机关经调查认定徐某全责,对其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近日,法院经审理,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评析:徐某应当预见到骑没有后刹装置的自行车可能会造成交通意外,但其疏忽大意,轻信可以避免意外事
故,其主观心态应当认定为过失。客观方面,徐某的违法行为已造成了严重后果,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结合《刑法》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中,徐某驾驶的虽然不是机动车,但因为事故发生于公共交通管制范围之内且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法构成交通肇事罪。

http://zjfzb.zjol.com.cn/html/2010-04/14/content_6_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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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5 10:54:3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请教下,法律中,有没有规定公司可以不给职工投保,而且职工以个人名义投保只能保“医保”和“养老保险”的呀????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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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5 14:51:0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劳动法第73条就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如果是个人投保的可以向单位主张社会保险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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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6 12:32:0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回复 1# zsd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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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6 12:37:2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回复 39# gealian
借条上的债主名字和责务人签名都用的不是身份证上的字,但债务人在名字上盖有手印,事隔将近20年,请问如此借条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索讨欠款,能否得到法院受理?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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