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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8 15: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以后有事找你哦{:soso__16324640235148804817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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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8 15: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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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0 11: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子悦 发表于 2014-1-7 19:54
宁海教育局在招聘教师时有一条“不符合应聘要求”是:
新聘用人员凡属农业家庭户的,必须在试用期(见习期 ...

这是政策问题,具体要咨询教育部门,原则你必须转,至于待遇问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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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1 11: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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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0 21:06:2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圆通快递把我的模具零件发丢了怎样索赔?2月26日和2月28日连续两次把我发往上海的零件弄丢了18件,价值近4000,到现在才找回了两件(一套)。他们在上海的配送中心找到的,被当做无头件处理。其余的到现在还没找到,跟他们理论,竟然说对方已经签收了,跟他们已经没有关系了,要知道我的客户签收后清点数量时才发现少了零件的呀。哪知道他们中途会弄丢了呀。因为客户急着要用我只好花了2000多元先做了备品(因为时间来不及),现在如果还不找回来,我得安排生产正品了,又要花钱了。我该 怎样索赔 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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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2 11:24:4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邮政法   第四十五条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

第四十六条 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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