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警民“防火墙” 守住群众“血汗钱” ——《全省公安派出所办理经侦部门管辖经济犯罪案件暂行规定》的解读 关键词:三项主要内容、三个主要特点、三个有机结合 今年5月,浙江省公安厅下发《全省公安派出所办理经侦部门管辖经济犯罪案件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全省各地公安派出所全面接受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的报案、控告、举报,实现第一时间掌握辖区内的经济犯罪动态,第一时间查控经济犯罪引发的不稳定事件,第一时间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快速追赃挽损的工作目标。 一、《规定》的出台,是贯彻党委政府“保民生、促发展、创和谐”的重大举措 党委政府的决策,就是人民群众的心声。现阶段,“保民生、促发展、创和谐”是党委政府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作为公安机关,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社会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系职责所在、责无旁贷。 为贯彻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积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权,浙江省公安厅经过两年多的探索研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下发《全省公安派出所办理经侦部门管辖经济犯罪案件暂行规定》。 《规定》体现了“三项主要内容”:一是全面接警。派出所对辖区内经侦部门管辖的89种经济犯罪案件的报案、控告、举报,必须在第一时间接警,决不允许对群众推诿或拒绝。二是及时处理。派出所立足本地实际,依据现有规定,自行查处或者及时转递处理,决不允许对接警事项置之不理。三是依法打击。派出所充分发挥布点广、信息灵、触角深的优势,强化对经济犯罪活动的打击工作,并协同专业队合力打击,决不允许经济犯罪活动在本辖区内生根发芽。 二、《规定》的出台,是对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求的积极回应 人民群众的心声,公安机关必定积极回应。客观来看,当前经济犯罪伴随经济活动运行,密切交织,遍布领域广、隐蔽性很强、地域性凸显。总体而言,经济犯罪的受害群体数量大、类型多、分布地区广,一旦处置不当,易引发集聚甚至是不稳定事件。 近年来,群众对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最大的不满在于“报案难、立案难”。对此,浙江省公安厅高度重视,以问题为引领,以需求为导向,立足我省实际,积极回应群众的合理诉求,制定下发《全省公安派出所办理经侦部门管辖经济犯罪案件暂行规定》。 《规定》体现了“三个主要特点”:一是“来者不拒”。派出所是辖区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守护神。派出所对群众反应辖区内的经济违法犯罪事项,应当态度坚决、毫不犹豫,立即处置,对群众的报警求助及时回应,让“报案难”不再成为群众的诉求焦点。二是警民互动。我省是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之一,各类经济违法犯罪活动也较为先发。民众的创业意识强、投资氛围浓、自有资金多,政府需要鼓励引导,作为公安机关,需要对民众进行警示防范。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前沿阵地,布点广泛,与辖区群众积极互动,打造坚固的警民“防火墙”。三是属地防控。经济犯罪特点表明,对一些侵犯自然人财产权的经济犯罪活动,可以做到事前防范;对一些系列性、涉众型的经济犯罪活动,可以做到事后控制。派出所可以发挥基础优势,及时有效防控,主动保护群众的“血汗钱”。 三、《规定》的出台,是探索实施公安机关经济犯罪灵巧侦防策略的重要载体 近两年来,为有效应对经济犯罪复杂严峻态势,浙江省公安厅探索实施经济犯罪灵巧侦防策略,积极构筑“情报更灵敏、手段更巧妙、侦防更精准、合作更全面、素质更优良”的灵巧侦防体系,力争实现经侦工作内涵式、集约式和开放式、合作式发展。 “只有改,才能变”。为贯彻党委政府的新要求,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符合法律的新规定,浙江省公安厅不等不靠,深入调查研究,制定下发《全省公安派出所办理经侦部门管辖经济犯罪案件暂行规定》。 《规定》体现了“三个有机结合”:一是新形势与现行体制的结合。我国社会经济形势不断发展变化,公安机关内部的体制机制也需要与时俱进,更新跟进。此次派出所职能的完善是全省公安机关内部有关警种工作机制的一次重大调整与尝试,也会连续跟进配套措施。二是新要求与互动防控的结合。党委政府的明确要求,人民群众的殷切期望,警民互动防控经济犯罪等内容,都充分贯彻落实到此《规定》之中,也是公安机关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实实在在的一项工作举措。三是新措施与当前实际的结合。由于此项工作机制,尚属试行阶段。实际运行中,必定会出现诸多的困难与问题。全省公安机关敞开窗口,全面接受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的监督与意见,并将对此项工作机制不断改进、完善,有力提升全省公安机关打击防范经济犯罪的能力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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