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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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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6 09:4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一、职业健康体检的重要意义
    全面掌握企业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岗位,改善作业场所工作环境,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一)为何要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的有关规定,对厂矿、企业从事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劳动者要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凡经健康检查确定为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害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埋伏状态),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调换岗位,以确保他们不再接触对他们来说是禁忌证的毒物;对于怀疑为职业病的,应到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机构进行诊断。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二)哪些人需要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进厂员工均须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一是用人单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种作业岗位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如高处作业、电工作业、机动车驾驶作业等。二是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安排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三是用人单位应当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后仍有可能产生慢性迟发性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安排离岗后医学随访。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四是生产过程中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可能导致劳动者急性健康损害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应急健康检查。
(三)体检者应到哪些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体检者到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县卫生防疫站)进行体检(检查结果必须加盖县卫生防疫站机构公章)。
(四)职业健康体检中发现的异常结果怎么处理?
体检结果无异常,表示所检查项目中各项检查数据均在正常范围,没有查出异常情况或疾病。它表明受检者目前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异常情况即检查结果超出正常范围,或低于正常范围,或存在其它非正常征象。此时,要根据医生的建议及时复查或进一步检查。
体检后发现了一些异常结果,有些是和职业有关的,体检机构会出具建议,用人单位应根据体检机构的建议按时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交还体检机构,以确定体检者是否为职业禁忌症或疑似职业病人。如果和职业接触有害因素无关,用人单位也应当根据体检机构的提示及时告知体检者,让他们及时进行治疗。同时,体检机构和用人单位有义务保护体检者的隐私。
(五)职业健康体检周期是怎样的?
体检周期,即职业性健康体检的间隔时间,应执行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的在岗期间检查周期的规定。但是,由于生产环境中的职业性有害因素种类复杂,还有许多有害因素未列入《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中,对于这类有害因素,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环境监测结果及作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来确定体检周期。例如:无机粉尘中的矽尘、石棉尘每年一次;煤尘、炭黑尘、石墨尘、滑石尘、云母尘、水泥尘、陶土尘、铸尘、铝尘、焊尘每两年一次;其他粉尘每3-5年1次;有机粉尘3-5年1次。高温、噪声、高气压、局部振动、紫外线(电光性眼炎)、外照射、内照射、生物因素、机动车驾驶作业每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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