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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冤110

[曝 光 台] 冯会贵因运而生的小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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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 16:24:1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xiaotian 发表于 2014-7-1 16:21
冯会贵又回来了。

从来就没离开过。在线垃圾帖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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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1 17:00:4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高速出口 发表于 2014-7-1 16:24
从来就没离开过。在线垃圾帖之一。

     他没错,你别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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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 18:01: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宁海没来钦差大臣啊,还是被县太爷藏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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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1 19:24:0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高速出口 发表于 2014-6-30 09:28
发了一大堆都是骂人话。
只要有实据一条,可以上纪委。

    " 会鬼" 哈!哈!真好名称  网上出帖应对也会耍鬼,要事实很简单:被法院罚款1000元,工作职责考核成绩10分总分扣5分,作了三次处分,领导谈话批评十余次。被伤害的人还在,这些证据够不够,要不要他们都给你晒一晒。朗朗乾坤 天网恢恢 上纪委你的愿望一定会实现,怕只怕你等不到那一天,千夫所指无疾而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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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出口 -8 我不是那姓冯的,看你没完没了的讨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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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1 19:48:3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冤110 于 2014-7-1 21:54 编辑


例:
      在本人案中原审原告在诉讼中,伪造他人签名虚构债务和作虚假陈述提交法庭作为定案依据,并隐瞒事实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由于原审原告伪造证据、恶意虚假诉讼和原审法官冯会贵违反法定程序和适用法律错误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执行导致被告拘留十五天,给我造成了权益和名誉上的损害。宁海法院却以原告在诉讼中不当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为犯罪分子支撑了一顶保护伞,法院在睁眼说瞎话,这是纵容犯罪,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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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 19:58: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这帖子是不是文绉绉  搞得版主愣住了啊 都没给和谐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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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1 20:02:1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冤110 于 2014-7-1 20:06 编辑
高速出口 发表于 2014-7-1 16:24
从来就没离开过。在线垃圾帖之一。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句空话,骗骗老百姓。一场官司打下来让我真真地体会到这个社会的黑暗。老百姓真要办点事是何其难。本人有一民事案一审后抗诉再审,宁波检察院抗诉后宁波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是宁海人民法院原审法官冯会贵是违反程序(传票未送达,又不进行2个月的公告期,开庭连电话通知都没有,匆匆仅用27天时间草草的了结此案),查实不清(将两个不性质的案件合并审理,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合并审理的规定)指定宁海人民法院再审,法官是犯了如此大的错误,明显显的枉法行为,而法院却以瑕疵两字掩盖着。试问法院老百姓犯错时为什么不用瑕疵两字?当原告用伪造的借条上告时,法院却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判我还钱,不还就要拘留。当一审生效后抗诉,检察院鉴定下来后,法院却同意原告撤回伪造有问题的借条,原告就无罪了。这就是现实的法制社会,法院是在帮有权人在抢劫。
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根本不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眼里,难道仅仅对方是国家工作人员吗?习总书记说得好,任何人不能有法律之外的特权。法官也一样更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搞变通,理应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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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1 21:45:3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高速出口 发表于 2014-7-1 16:24
从来就没离开过。在线垃圾帖之一。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辰未到,时辰一到,即刻就报,会鬼啊?夜夜都有鬼敲门,问你惊不惊心!会鬼啊?私利让你迷心,人人都待剥你现原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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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 21:51:5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呵呵,有点文采,其实当官的大多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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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1 22:00:0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高速出口 发表于 2014-7-1 16:24
从来就没离开过。在线垃圾帖之一。

         宁海人民法院是违法犯罪分子最好的保护伞_千差万别_新浪博客      博客名称:千差万别 作者:千差万别 更新时间:2013-6-5  
伪造他人签名虚构债务和作虚假陈述提交法庭作为定案依据,并隐瞒事实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由于原审原告伪造证据、恶意虚假诉讼和原审法官冯会贵违反法定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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