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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花溅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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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31 13:31:5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20、问:赡养义务可以免除或转让吗?

       我有一儿一女,几年前,他们之间签订了一份协议,我由儿子来赡养,所有财产也归儿子继承,女儿不继承财产、也不承担赡养义务。当时,我同意了这份协议。可天有不测风云,儿子在做生意时被他人骗了,生活陷入困境。而我已70多岁了,体弱多病。儿子一家对赡养我显得力不从心了。无奈之下,我只得要求女儿承担部分生活费和医疗费等,但女儿却说已通过签订协议把赡养义务转让给了哥哥,并且我也同意了,所以她不用负担我的生活所需。请问:这份赡养协议是否有效?我女儿还应当承担义务吗?

       答:你儿女间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你女儿应当承担赡养你的义务。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同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由此可知,赡养父母是每一位子女的责任与义务,不可以通过协议免除或转让,也不可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利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你可理直气壮地要求你女儿付给你生活费和医疗费,承担赡养义务。当然,因为你儿女间所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你女儿在履行了赡养义务后,也有财产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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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 10:03:1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21、问:儿子死亡,孙子女是否有赡养的义务?

       韩大爷是海南某村村民,现已年逾八旬。生有一个儿子韩珠,无闺女。韩珠生有两子,分别为韩大、韩二,均已成家立业。韩珠生前非常孝敬父母,韩大爷的吃穿住行都被儿子照顾得无微不至。去年四月份,韩珠因意外得病身亡,对于韩大爷的赡养问题,两个孙子纷纷予以拒绝,认为父亲韩珠已死,他们无赡养爷爷的义务,拒韩大爷于门外。作为孙子的韩大和韩二是否有赡养爷爷的义务呢?

       答: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本案中,作为韩大爷惟一的子女韩珠已经先韩大爷死亡,没有其他的赡养义务人,因此,作为韩大爷孙子的韩大和韩二当然具有赡养义务。韩大和韩二认为作为孙子没有赡养义务的认识是错误的。在韩大或者韩二不尽赡养义务的情况下,韩大爷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两孙子承担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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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 10: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男方在外面有女人,在离婚时需要提供证据吗?
男方从孩子出生从未照顾,只知道玩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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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5 13:29:2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22、问:入赘后可否不再负担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周某夫妇是某村农民,都是七十多岁的老人。夫妇两人已无劳动能力,还经常有病,生活只能依靠子女负担。夫妇二人生育了三子一女,都已成家单过。其中次子周二于1995年与邻县的赵某某结婚,并入赘到赵家。2005年周某夫妇将子女召集,商讨赡养事宜,其他几个子女都表示愿意赡养父母,但次子周二认为,当地农村有“入赘儿子不分家庭财产,也无须赡养父母”的习俗,故认为自己是可以不赡养父母的。周二能否以当地风俗习惯拒绝对父母尽赡养义务?

      答: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这是法定的义务,也是不附带条件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当地虽有入赘不赡养这样的农村风俗,但是农村风俗习惯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因此周二的这种认识和说法是错误的,应予以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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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7 14:45:5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23、问:遗弃的亲生子女被他人收养后,还是否有赡养亲生父母的义务?

       侯水水是一名农村妇女,20岁的时候,与同村的另一农民张大山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名为张君。张君2岁,张大山因车祸意外身亡。第二年,侯水水因不堪家庭的重负和贫穷,将张君送到邻居家玩耍后,借机与一来本地打工的男子私奔,从此,毫无音讯。由于张君没有其他近亲属,经其所在村委会同意,本村张伍依法收养了张君。现张君也成为了两个孩子的父亲。张君一直对母亲侯水水抛弃自己的做法耿耿于怀。2002年,侯水水后来的丈夫去世,其与再婚后所生子女非常不好,现已70多岁的她难以维持生计,于是就找到了张君,要求其尽赡养义务。遭到拒绝后,侯水水便将张君告上法庭,要求张君履行赡养义务。张君对于从小就抛弃自己的母亲是否有赡养义务?

       答: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本案中,母亲侯水水不堪贫穷,逃避抚养义务,竟将两岁的亲生儿子予以遗弃,致使张君成为孤儿。后来张君由同村的张伍依法收养,这样,张君就与张伍形成了父子的关系,而与其亲生母亲侯水水的母子关系则因收养关系的成立依法被解除,所以,张君无须再对侯水水尽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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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8 14:40:4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24、问:继承从何时开始?


    答: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这也就是说,如果被继承人的死亡未经证实,或者失踪的被继承人未经法院判决宣告死亡,则不能视为继承已经开始。由于继承是以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为开始时间的,因此,如果被继承人是自然死亡,那么其自然死亡的时间(一般以医院死亡诊断书或户口簿上的死亡登记为准),就是继承开始的时间;如果被继承人系宣告死亡,那么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之日,就是继承开始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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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12 14:43:2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25、问:什么是遗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可继承的遗产有哪些?


     答: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注意以下几点:


    (一)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其准确的时间界限是“死亡时”,死亡前不成为遗产。


    (二)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的合法财产。非法财产不属遗产。


    (三)遗产是被继承人个人所有的财产。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如租借、承包的财产不属于遗产。


    (四)遗产包括财产和财产权利。房屋、文物是财产,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也包括在内。


     那么,究竟哪些财产可以作为遗产呢?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范围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和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它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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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14 15:30:5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26、问: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

        答:《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公民的自留山、自留地,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国家及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确定由个人使用的。即公民对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等,有依法使用的权利。因为遗产必须是公民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所以,公民是不能将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作为遗产继承的,而只亨有使用权。农民经营的自留地、自留山的收益,如种的庄稼、果木、药材等,则为农民个人所有。农民去世后,这些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另外,因为我国农民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是按家庭人口、劳动能力以农户为单位分配的,一般不作过多调整,以保持其稳定性。家庭个别成员死亡,并不妨碍农户其他成员对自留山、自留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但并不是继承,只是家庭共同生活人继续经营和使用。

       宅基地为居民、村民各户使用,包括屋基地和院落地,长期不变。宅基地的所有权和公民私房的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私房的所有权属于私房产权人。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属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公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着房屋而转移给新的所有人。这也只是具体执行国家的行政法规,而不是继承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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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2 10: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27、问: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方式有哪几种?

       答: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法定继承,一种是遗嘱继承。此外,还有遗赠扶养协议。公民死后,如果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的,财产继承应按遗嘱的内容执行。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按法定继承方式进行:

      (一)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或者遗嘱全部无效;

      (二)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遗赠受领人放弃受领;

      (三)遗嘱继承人、遗赠受领人先于遗嘱人死亡;

      (四)遗嘱未加处分的遗产;

      (五)遗嘱部分无效,无效部分所涉及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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