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六杀、六赃与保辜
1.六杀。
《唐律》贼盗、斗讼篇中依犯罪人主观意图区分了“六杀”:
(1)“谋杀”:指预谋杀人;
(2)“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
(3)“斗杀”: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
(4)“误杀”: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
(5)“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
(6)“戏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2.六赃。
六赃指《唐律》规定的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
(1)“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行为。
(2)“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未枉法裁判行为。
(3)“受所监临”,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
(4)“强盗”,指以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5)“窃盗”,指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6)“坐赃”,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明清律典中有“六赃图”的附配。
3.保辜。
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在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的刑责;限外死去或者限内以他故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
(四)五刑与刑罚原则
1.唐律中的五刑。
唐律承用隋《开皇律》中所确立的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作为基本的法定刑,其规格与《开皇律》稍有不同:
(1)笞刑:由10到50,每等加10;
(2)杖刑:由60到100,每等加10;
(3)徒刑:由一年到三年,每等加半年;
(4)流刑:由2000里到3000里,每等加500;另外有加役流。
(5)死刑:分绞、斩二等。法律 敎育 网
2.唐律中的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
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即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公务上的关系造成某些失误或差错,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
私罪包括两种:一种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者”,即所犯之罪与公事无关,如盗窃、强奸等。另一种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犯罪,即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如受人嘱托,枉法裁判等,虽因公事,也以私罪论处。
【记忆口诀】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2)自首原则。
①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的界限。唐代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但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唐代称作自新。对自新采取减轻处罚的原则。
②规定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
③规定自首可以免罪,但赃物必须按法律如数偿还。
④自首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实”,对犯罪情节交代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尽”。对于不实不尽者,只处罚其不实不尽的那部分行为,如实交代的部分不再处罚。
⑤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审问他罪而能自首其余罪的,免其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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