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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6 14: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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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公共汽车乘坐规则
文号:甬城管法[2005]71号 发布机构:市城管局 发布时间:2005-05-13 生效时间:2005-07-01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维护公共汽车乘坐秩序,保障乘客和公共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乘坐公共汽车的乘客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乘坐公共汽车的乘客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服从乘运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乘坐秩序。
第四条 乘客候车应当在站台上自觉排队,依次上车,严禁强行登车、翻越候车栅栏、爬窗、吊门或者阻拦车辆运行。不得在机动车道上候车。
无人售票公共汽车实行前门上车、后门下车,乘客上车后应当向后车厢移动;乘坐单门公共汽车时,应当先下后上。
第五条 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的乘客优先上下车。上车后,其他乘客应当主动让座。
第六条 赤膊、赤脚、衣着污秽者,无人陪同监护的醉酒者、行动不便者、精神病患者和学龄前儿童,乘运人员可以拒绝其乘车。
传染病患者禁止乘坐公共汽车。
第七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放射性等危险品及其他有碍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物品乘车。
禁止携带家畜、猫、犬、猴及其他有碍乘客安全、健康的动物和散发强烈异味的物品乘车。
第八条 每位乘客乘车可以免费携带的行李物品重量不得超过15公斤、体积不得超过0.064立方米、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25平方米,超过部分应以此基数的倍数(不足1倍的按1倍计算)按相应的同程票款付费。重量超过50公斤或体积超过0.125立方米或长度超过1.5米或占地面积超过0.5平方米的物件禁止带上车(残疾人随身专用物品除外)。
第九条 乘客对所携带财物应当自行妥善保管。携带物品不得占用座位、污染车辆和妨碍其他乘客。携带家禽等鲜活物品必须自备盛器,包装完好,不得妨碍公共卫生。携带易碎或锋利物品时,必须包扎完好,避免损害其他乘客和车辆设施。违反本条规定的,乘运人员可以拒绝其乘车。
第十条 乘客上车应当主动购票、刷卡、投币或出示有效的乘车凭证,并自觉接受乘运人员查验。无人售票车辆不设找兑,乘客应当自备零钱。
每位乘客可以免费带一名120厘米以下的儿童乘车。乘客带两名以上(包括两名)身高120厘米以下儿童乘坐公共汽车的,应当由成年人陪同,并按实际人数每两人合购一张车票。
第十一条 乘客遇下列情况可以不支付车费:
(一)车辆未明示线路票价;
(二)不出具或者不配备符合规定的车票凭证;
(三)空调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空调设备或者换气设备设施;
(四)使用电子乘车卡的乘客遇电子读卡机未开启或者发生故障无法使用时。
第十二条 乘客乘车时持无效乘车卡或无效乘车凭证、越站乘坐、付费不足及冒用他人乘车卡或乘车凭证的,乘运人员可以要求乘客补交车费或拒绝其乘车。对伪造、涂改、冒用的乘车卡或乘车凭证,乘运人员应予以留置,并出具收据。
第十三条 乘客上车后应当遵守乘车秩序,拉好扶手栏杆,注意乘车安全。车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污损车内设备及服务设施;
(二)擅自开关车门及玩弄其他车内设施;
(三)进入驾驶室,妨碍驾驶员正常操作;
(四)将身体任何部位及物品伸出车外;
(五)编织针织品、撑伞、削水果等其他危及乘坐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 车厢内禁止打闹喧哗,不得多占座位及躺卧、蹬踏、站立在座位上,不得堵占车内通道,不得在车内乞讨、卖唱、兜售商品和散发广告。禁止在车厢内吸烟和向车内外随地吐痰、乱扔杂物或有其他影响乘车环境的不文明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的,乘运人员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下车。
第十五条 车辆到站,下车的乘客应当提前做好准备,携带好自己的行李物品,依次下车。车辆抵达终点站,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单独设置的下客站不准上车。
第十六条 乘客违反本规则而使他人遭受损害或者损坏车辆、车站设施设备,应赔偿损失,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乘客在车内拾到其他乘客遗失的物品,可以交给乘运人员处理。交给乘运人员处理的,乘运人员应当出具收据。
第十八条 乘客遇所乘车辆发生行车事故或车内乘客突发疾病、受伤、临产等紧急情况应当服从乘运人员的应急措施,不得阻挠。遇车辆中途故障、行车事故等停止运行的,乘客可在乘运人员引导下,持本车车票转乘同线路同方向车辆。车内发生治安、刑事案件,乘客应当配合乘运人员,协助公安机关调查。
第十九条 凡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损坏运营车辆和车站设施设备,侮辱、殴打、伤害乘运人员和乘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乘客有权对乘运人员的规范服务予以监督,有权检举或控告乘运人员违反工作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 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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