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的起源
中国是世界著称的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也是人类社会古代法起源较早的重要地区。约从公元前30世纪的炎黄时代起,随着原始氏族制度的瓦解和早期部落制国家的形成,中国古代的法即开始孕育降生。这种脱胎于史前社会的古代法,以源于原始习俗的习惯法为主体,其法律形式以礼刑二者为主要渊源。前者由初民社会的信仰崇拜或宗教禁忌等祭祀礼仪规则及伦理道德习惯升华而成,后者系复仇惩戒或军事征讨等暴力手段及行为规范发展而来。
法的起源是古代文明起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随着人们日常交往的渐趋频繁,尤其是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而出现的。尽管某些简单的调整民事经济关系的伦理习惯或行为规范可能起源较早,但相对系统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国家法的产生,则只能出现在相对复杂的政治组织或国家产生之后。
在原始公有制为基础的氏族社会,聚落组织与社会关系比较简单,并不需要借助法律制度等国家机器调整规范,社会长期处于“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无制令而民从”的状态。当时,维持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主要依靠氏族内部的原始民主精神和初民们长期形成的生产生活习惯与伦理道德规范,并以群体组织规则、氏族首领威信及社会舆论监督等为保障。这就是恩格斯所说的:“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一切争端和纠纷,都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或部落来解决,或者由各个氏族相互解决”。“虽然当时的公共事务比今日更多”,“可是,丝毫没有今日这样臃肿复杂的管理机关。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在一些极端场合,有时也以决斗、复仇或战争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与争端。但这完全是在民主、平等的名义下进行的,丝毫不具有征服、奴役或压迫性质。
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自公元前5000年左右起,人们的劳动生产率已能创造出维持简单再生产之类的最低消费需要之外的剩余产品,并且迅速转化为社会财富,逐渐被某些氏族首领据为己有。最晚到公元前3000年左右,社会劳动分工日渐扩大,脱离生产领域的商人阶层和从事精神生产的宗教神职人员以及从事脑力劳动的管理人员相继出现,私有制、贫富分化及社会分层日趋显著。少数垄断社会资源的上层人物,为了维护自身的特权利益,调整和解决矛盾冲突,开始建立国家机器,法的起源也就应运而生。
中国古代的一些政治家、思想家,曾就法的起源问题分别提出过许多不同看法。例如:有人认为,法起源于天道与神意。如《魏书》卷一百一十一《刑罚志》称:“德刑之设,著自神道。圣人处天地之间,率神祗之意”,“是以明法令,立刑赏”。《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亦称:“圣人因天秩而制五礼,因天讨而作五刑。”也有人认为,法起源于自然界的客观规律。如《老子》第二十五章提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还有人认为,法起源于“理”,亦即宇宙绝对精神。如朱熹指出:“法者,天下之理”;“理也者,形而上之道也,生物之本也”;“未有天地之先,毕竟是先有此理”。也有人提出,法起源于惩恶扬善的需要。如《荀子•性恶》称:“古者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故为之立君上之势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还有人提出,法起源于定分止争的需要。如《管子•七臣七主》强调:“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商君书•君臣》指出:“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是故有君臣之义、五官之分、法制之禁。”《通典》卷一百六十三《刑》也谈到:“人既群居,不能无喜怒交争之情,乃有刑罚轻重之理兴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