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清影摇风 于 2014-8-9 10:27 编辑
完善社会网络 合理配置资源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将于11月起实施
11月1日,与全省130余万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密切相关的《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就将正式施行。浙江省从2011年率先启动《社会救助条例(草案)》的调研和协助起草工作,多次修改,省人大三次审议,历时3年,终于出台这个法规。这也是全国第一部社会救助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方面作为基本内容,构建了一个新型的社会救助体系。 老有所依 全力做好特困人员供养 老年群体中相当一部分是需要救助的特困人员。《条例》专设第三章“特困人员供养”,以做好新形势下的特困人员供养工作。 “特困人员”主要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并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相对原有的“五保”对象,“特困人员”涵盖了城镇“三无”对象。 目前涉及到农村五保供养的有关法律问题,仍然适用《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和《浙江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供养标准继续按农村“五保”不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确定。 对于城镇“三无”人员,可按《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规定,原则上由各县(市、区)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3倍确定。 完善服务 强调与其他制度的衔接 《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老年人保障、残疾人保障、困境儿童分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近年来,我省加强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大力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在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社会保障和服务方面都有了新的规定。《条例》强调要做好衔接,指的就是实施时要做好这些方面待遇的对接,既不重复,也不遗漏。 同时,新增了为智力残疾或者患有精神障碍的特困供养人员提供服务的内容。《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指定符合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为智力残疾或者患有精神障碍的特困供养人员提供供养服务。” 对患精神障碍的特困人员供养,需要有专业的知识和技能。目前,我省大部分养老机构不具有这些能力。因此,对他们的供养需要民政部门进行统筹安排。 不养懒汉 构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 从2009年开始,浙江省开始分步推进建设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随后在多个区、县试点开展。在核对机制的建设中,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是其重要的一个部分。 为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把有限的救助资源用在最需要的家庭,《条例》提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并通过委托查询,核对户籍、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车船登记、银行存款、保险、有价证券等方面的信息,对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审核认定和定期核查。并根据家庭经济状况的不同实行分层分类救助,此外,还明确了停止救助的五类情形。 截至目前,已有杭州、宁波等地的80个区县,完成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工作。尤其是在宁波市的市级统一核对平台上,工作人员可以了解到申请救助家庭的工商登记状况、婚姻家庭状况、社保缴纳情况、房产信息、国土核对、国税地税等多方面信息,并且可以24小时内反馈给申请家庭,形成核对报告。 浙江省民政厅副厅长王忠志表示,由于社会救助申请工作主要集中在区县民政部门,因此以县级单位为起点,构建信息核对平台比较普遍。 针对居民可能存在跨区域的财产,例如跨区域购房、创办企业等,容易造成信息遗漏的情况,浙江省将在市县一级平台不断完善的同时,对省一级平台建设的必要性也进一步调研。 方便申请 一门受理并协调办理 离《条例》正式实施已不足3个月的准备期。浙江省民政厅副厅长王忠志表示,将统筹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一体化。 《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形成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民政部门将在各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相关部门密切协调配合,建立建成相关的组织协调机制,主要是在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建立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在乡镇街道建立和完善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形成“一门受理,协调办理”的部门合作机制,方便群众申请社会救助。 来源:浙江老年报 记者 周瑜 实习生 汪璟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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