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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起,上下班顺道买菜出事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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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1 16:01: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最高法出台工伤认定新规,明确“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及合理路线
                                             9月起,上下班顺道买菜出事算工伤
                                           钱江晚报记者连线智库专家:新规极大扩展了工伤认定范围
                                                                           综合新华社、央视报道

  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特殊情况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明确了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三种处理方式等问题。
  新规尤其对“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作了详细解释,明确4种情形法院应予支持。对此,钱江晚报记者连线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胡正广律师,他表示,新规极大扩展了工伤认定范围,也极具可操作性,有利于职工权益的维护。
  该规定将于9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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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1 16:02:3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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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1 16:03:2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最高法明确四种“上下班途中”工伤情形
  规定明确,法院应该给予支持的“上下班途中”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介绍,“上下班途中”的概念在具体实践当中可以有多种情况,在理解和认识上的不一致也导致各地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出现裁判标准不一致的问题。赵大光表示,“合理”就是应当具有正当性。“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我们认为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他说。
  “合理路线包括的范围就比较广泛,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我们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赵大光说,“理解这一条规定,我们要抓住一个关键词就是‘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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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1 16:05:5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新规极大扩展了工伤认定范围
  胡正广律师指出,“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最易产生纠纷,也是他们工作中碰到较多的案例,本次新规“合理时间”及“合理路线”的提出为解决这类纠纷提供了极具操作性的指导框架。
  胡正广表示,去年,他们就曾接过一个关于“上下班途中”工伤纠纷案。一男子每天下班后都要顺道到一家健身房锻炼半小时后再回家,但不幸一次在下班去健身房的途中发生意外,但在当时未能认定为工伤,遂后产生系列纠纷。
  “如果按照这次的规定,这个案子或许就不会有那么多纠纷。”胡正广指出,最高法关于“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的细化,其实都是在延伸和扩大工伤的认定范围,这一方面有助于维护职工的权益,另一方面也为法律界人士提供操作框架。胡正广同时指出,规定中强调合理时间及合理路线,即强调顺道的正当性,这也意味着并不是所有的顺道情形都会被法院支持。
        本报记者 李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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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1 16:07:2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如何认定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
  新规还明确了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三种处理方式。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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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1 16:45:5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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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1 17: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http://bbs.nhzj.com/thread-3314115-1-1.html
(出处: 宁海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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