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有总分机构,总机构已经根据分支机构的各项因素计算分支机构税款分摊比例,并进行了一季度的预缴,但经过事务所审计后各项因素数据有变化,应如何进行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公告规定:本办法所称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是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数据。一个纳税年度内,总机构首次计算分摊税款时采用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数据,与此后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不一致的,不作调整。 问:某公司刚办好工商营业执照,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按规定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但在审核期内该公司发生了经营业务需要开票,是否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规定,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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