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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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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1 16: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问:企业既转让股票又转让债券,盈亏能否相抵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规定,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问: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五条之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核定,但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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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4 15:03:2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问:单位外派员工到境外出差,支付该员工的配偶探亲费是否并入该员工的工资,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5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问:企业向境外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应在何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五条规定:“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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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11 10:37:1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问:企业有总分机构,总机构已经根据分支机构的各项因素计算分支机构税款分摊比例,并进行了一季度的预缴,但经过事务所审计后各项因素数据有变化,应如何进行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公告规定:本办法所称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是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数据。一个纳税年度内,总机构首次计算分摊税款时采用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数据,与此后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不一致的,不作调整。
  问:某公司刚办好工商营业执照,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按规定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但在审核期内该公司发生了经营业务需要开票,是否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规定,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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