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客服电话:0574-65520000
搜索
查看: 2147|回复: 0

女生在校午休溺亡谁担责?

[复制链接]

2844

主题

6718

帖子

1万

积分

Lv.17 二品巡抚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积分
18911
在线时间
225 小时
发表于 2014-8-25 14:05: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女生在校午休溺亡谁担责?


       阿布力克木·沙迪克 两名12岁的女孩在校午休期间,跌入路边滴灌蓄水池中溺亡。其父母、蓄水池施工单位、县水利部门和孩子就读学校,谁应为她们的死承担责任?近日,新疆沙雅县法院作出判决,两个女孩的父母承担51%的责任;施工单位、学校承担49%的责任,共同赔偿每名女孩家属7.5万余元。

  今年521日,沙雅县一乡中学初一学生小萨、小妮在学校一起吃完午饭,在返回教室的途中,到一个尚未完工的蓄水池边准备玩水,却不慎双双跌入蓄水池中,等路人奋力将两个孩子打捞上来时,孩子们已经没了呼吸。

  听到噩耗,孩子的家长赶到水池边,发现蓄水池旁没有防护栏,也没有封闭作业,家长们随后将施工单位、沙雅县水利部门、学校全都告上了法庭。

  820日,沙雅县法院审理认为,施工单位确实没有封闭施工现场,也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应依法承担45%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县水利部门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合同并约定完工日期,但施工方违约未完工,水利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安全保障责任,事故发生在校期间,学校未能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和义务,应承担4%赔偿责任。小萨、小妮已满12周岁未满1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个女孩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充分尽到监护和教育方面的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51%的责任。

  主审法官认为,两个孩子的父母平时应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并引导孩子学会自我保护,而孩子的父母显然没有尽到相关义务,因此可减轻施工单位和学校的赔偿责任。

       (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鲁雪琴)

下载宁海在线客户端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客户端|浙公网安备案 33022602000116|宁海在线 ( 浙B2-20200368

关于我们|电话:0574-65520000 ,GMT+8, 2024-11-24 12:24 , Processed in 0.082797 second(s), 23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15 NHZJ Inc.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