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在校午休溺亡谁担责?
阿布力克木·沙迪克 两名12岁的女孩在校午休期间,跌入路边滴灌蓄水池中溺亡。其父母、蓄水池施工单位、县水利部门和孩子就读学校,谁应为她们的死承担责任?近日,新疆沙雅县法院作出判决,两个女孩的父母承担51%的责任;施工单位、学校承担49%的责任,共同赔偿每名女孩家属7.5万余元。
今年5月21日,沙雅县一乡中学初一学生小萨、小妮在学校一起吃完午饭,在返回教室的途中,到一个尚未完工的蓄水池边准备玩水,却不慎双双跌入蓄水池中,等路人奋力将两个孩子打捞上来时,孩子们已经没了呼吸。
听到噩耗,孩子的家长赶到水池边,发现蓄水池旁没有防护栏,也没有封闭作业,家长们随后将施工单位、沙雅县水利部门、学校全都告上了法庭。
8月20日,沙雅县法院审理认为,施工单位确实没有封闭施工现场,也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应依法承担45%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县水利部门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合同并约定完工日期,但施工方违约未完工,水利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安全保障责任,事故发生在校期间,学校未能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和义务,应承担4%赔偿责任。小萨、小妮已满12周岁未满1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个女孩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充分尽到监护和教育方面的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51%的责任。
主审法官认为,两个孩子的父母平时应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并引导孩子学会自我保护,而孩子的父母显然没有尽到相关义务,因此可减轻施工单位和学校的赔偿责任。
(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鲁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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