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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最高补偿限额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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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 09:38: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记者获悉,从今日起,我县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保障对象为宁海县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合)人员。其中新农合参保人员医疗费自2014年1月1日起计费,结算截止日为次年的6月30日(以出院时间计算)。
  大病保险旨在建立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其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补偿起付标准2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按下列比例予以支付:2万元至5万元(含)部分,支付50%;5万元至10万元(含)部分,支付55%;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60%;我县最高补偿合规医疗费限额50万元。且通过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信息系统与定点机构进行相关费用的结算和清算。
  据介绍,大病保险资金将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基金中按筹资标准提取,建立大病保险资金。2014年度我县城乡居民参保(合)人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新农合每人25元、城镇居民医保每人10元。
       (来源:今日宁海 记者 黄浓珍 通讯员 童灵峰 杨建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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