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试行)》、《关于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城隍庙周边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于2014年4月9日至2014年5月9日公开征求了公众意见。期间,共收到被征收人书面意见49条,经梳理汇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公用部位面积及无地上建筑的宅基地只能货币补偿,不能产权调换的问题。 2、关于被征收房屋低于每户54平方米且城市规划区内无其他住房,相差部分的面积是否按建安成本进行结算的问题。 3、关于“一证多户”的被征收房屋,各子女符合析产条件,是否都予直接落户安置的问题。 4、关于异地安置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原被征收房屋的学区就学的问题。 5、关于被征收房屋评估比准价格偏低的问题。 6、关于樟树潭安置小区建设密度不合理及安置地点的多项选择问题。 7、关于要求补偿非住宅用房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的租赁损失问题。 8、关于非住宅用房选择产权调换,过渡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是否 增加经济补偿的问题。 9、关于国有划拨土地在前几年补缴土地出让金是否退还的问题。 10、关于超过可安置面积选择安置用房,要求放宽限额部分面积并提高优惠的问题。 11、关于要求前移免缴房屋契税的时间问题。 12、关于产权证登记为住宅,实际用于商业用途的房屋,要求按照商业用房补偿的问题。 13、关于征收范围内解放路文明巷不属“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不应实施房屋征收的问题。 14、关于要求落实宅基地的产权调换安置方式问题。 15、关于超过二年的物业费支付问题。 16、关于天井、道地、通道等共有共用面积按土地面积1.5容积率计算可安置面积及分摊共有共用面积的问题。 17、关于产权证面积与房屋实际面积不符,是否另行补偿滴水地、楼梯堂等面积的问题。 18、关于房屋与所占土地分别评估补偿的问题。 19、关于安置用房结算价格参照原城东片政策执行的问题。 20 关于储藏室作住宅用房计算可安置面积的问题。 21、关于未参加过房改的企业职工的补偿问题。 22、关于保留旧城区一类地段等级的问题。 针对被征收人提出的上述问题,经分析研究,认为: 1、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对仅拥有房屋公用部位面积的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不作房屋产权调换。 2、房屋征收中不存在安置用房按建安成本结算的问题。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户,其建筑面积低于每户54平方米,且城市规划区内无其他住房,可按照54平方米减去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后再乘以被征收房屋评估比准价格的50%增加补偿资金。 3、被征收人要求析产安置,经审核,其子女符合析产法定条件的,予以直接落户安置。 4、被征收人选择异地安置的,在五年内仍可以享受原被征收房屋的学区就学。 5、住宅用房的评估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容积率等因素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与安置用房的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同一家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6、樟树潭安置小区规划设计符合国家标准。安置用房的地点有樟树潭地块、解放路地块、新世纪环岛节点地块、老客运站周边地块、21号地块。 7、停办期间的损失补贴法律未作规定,不予补贴。签订协议后,被征收房屋腾空后的损失费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助。 8、非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过渡期限超过1年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月另行给予适当补偿。 9、退还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退还。 10、被征收人按可安置面积就近靠档选择安置用房,如超面积选择应控制在30平方米内。超面积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部分按照评估价格给予优惠10%结算;安置用房面积低于可安置面积的,相差部分按照评估比准价格的15%给予货币结算。 1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从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在本县购房作为安置用房的,购房款与补偿金额(含选择货币补偿增加的补偿金额)等额部分,免缴房屋契税。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其安置用房价值与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等额部分,免缴房屋契税。 12、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仍按原房屋用途认定。其中非商业用房实际改为商业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且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证明的被征收房屋,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13、城隍庙周边地块房屋征收系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符合公共利益。 14、安置用房为樟树潭地块、解放路地块、新世纪环岛节点地块、老客运站周边地块、21号地块的成套房,无宅基地安置方式。 15、安置用房的物业综合服务费,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先交后补”原则补贴被征收人,期限为两年。之后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16、天井等分摊所得的土地面积与房屋占地面积合并计算,可按1.5容积率计算可安置面积。 17、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以产权证记载面积为准。测绘建筑面积少于产权证面积的,以产权证面积为准;测绘建筑面积多于产权证面积且无改建的,经产权登记部门核实无误,以实测面积为准。房产证未记载楼梯、通道等共有共用面积或虽有记载但未明确分摊面积的,在测绘时予以明确每户分摊面积。被征收房屋阳台、走廊统一按封闭阳台、走廊计算面积,如现状未封闭的,评估时需扣除相应构建成本。 18、房屋征收评估方法主要有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等。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但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19、安置用房结算价格不能参照原城东片政策执行。原城东片房屋拆迁实行货币基准价评估,城隍庙周边地块项目实行市场价评估。 20、储藏室不能作为住宅计算可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储藏室等附属物补偿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的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21、征收按照房改标准价购买但未按照房改成本价衔接补购的住宅用房,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征收时的房改政策在搬迁期限内办妥补购手续。被征收人逾期未办理补购手续,选择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资金按照被征收人和产权单位的产权比例分配;选择产权调换的,其安置用房的产权份额仍按被征收人和产权单位的原产权比例确定。 22、地段等级划分按《关于更新城区及镇乡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的通知》(宁政发【2008】37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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