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里缺乏劳动力,爷爷将年幼孙子的承包地交回集体,孙子成年后无地可种——
这块承包地还能要回来吗
李展辉 因孙子年幼,无力耕种承包地,爷爷遂与村小组签订协议,将应由孙子承包的土地交回村小组,并转包同村村民耕种。孙子成年后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收回原有承包地。那么,孙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案情】 1999年,农村孩子许某刚满6岁的时候父亲就去世了,母亲不堪家庭重负,于2000年离家出走后一直无音信。因家里缺乏劳动力,无力耕种土地,2001年3月28日,许某的爷爷与所在村民小组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将许某父亲于1998年承包的8.47亩土地中的5.76亩交回村小组,其余2.71亩由许某的爷爷和叔叔耕种。2004年2月22日,村小组将收回的土地分配给本组的村民钟某等四人耕种,其中由钟某耕种1.76亩。钟某耕种期间一直未取得土地承包证。 许某长大成年后,土地效益越来越好,自己却无地可种,便向村小组要求收回原来属于自己父亲的承包地,村小组对此并无异议,许某通过协商也收回了承包地4亩,但钟某始终拒绝返还自己耕种的1.76亩土地。无奈,许某于2014年3月1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钟某和村小组返还1.76亩土地。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人的家庭成员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许某的父亲去世后,许某作为原承包家庭的成员,对其父亲生前承包的土地依法享有继续承包权。许某的爷爷在许某年幼时,将许某父亲的承包地交回村小组,村小组再将收回的土地交由钟某等人耕种,这一系列行为应视为一种土地流转行为,而这种土地流转行为,并不能改变原来的土地承包关系。现村小组同意将土地交回许某耕种,故许某要求钟某返还承包地,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钟某返还许某承包地1.76亩。 【说法】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承包人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本案中,许某的父亲是在1998年承包了本村小组的土地,按照30年的承包期计算,应承包至2028年。许某作为原家庭成员,于2014年,即在承包期内,要求对其父亲生前承包的土地继续承包,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本案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看待许某的爷爷与村小组签订的协议?因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那么,许某的爷爷将许某父亲的承包地交回村小组是否属于这一情形呢?回答是否定的。因为许某的爷爷当年是基于许某年幼无力耕种土地,而许某的母亲外出下落不明,而其本人也无力耕种那么多的土地等客观原因,不得已将许某父亲承包的土地交回村小组转包给其他村民耕种,而不是真正自愿的将土地交回村小组。况且许某的爷爷与村小组签订的协议,也未明确将土地交回村小组后,不可以再要求返还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本案中许某的爷爷在许某年幼时,将许某父亲的承包地交回村小组,村小组再将收回的土地转包给钟某等人耕种,这一系列行为实际上就是一种转包的土地流转行为,其并没有改变原来的土地承包关系,即土地的承包人仍然是许某的父亲。这一点,从钟某等人10年来一直未重新办理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这一事实可以得到证实。既然土地承包关系未改变,那么,许某在承包期内就可以要求继续承包土地。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钟某返还许某的承包地1.76亩,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作者单位: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来源:《 农民日报 》( 2014年09月19日 08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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