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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播报] 城隍庙周边要拆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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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6 11:27: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城隍庙周边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4-09-24信息来源:宁海县人民政府浏览次数: 10字号:[ ]
宁政告〔2014〕5号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关于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2〕44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对城隍庙周边地块项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桃源南路、南至财政局宿舍、西至避司弄、北至中大街(具体详见规划红线图),涉及土地面积约90809平方米、建筑面积约91800平方米,总户数1070户,其中住宅807户、非住宅131户、直管公房132户。
  二、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上述被征收房屋由宁海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实施,并委托宁海县银海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本项目签约、搬迁期限为 1年,自房屋征收部门公告选定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之日起算。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城隍庙周边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宁海县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nh.gov.cn)或者征收项目现场公告。
  特此公告。
  宁海县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2日
城隍庙周边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
  为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城隍庙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旧城区改建。为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工作正常开展,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法规政策,结合该地块的实际,特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本项目系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符合公共利益。
二、征收范围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东至桃源南路、南至财政局宿舍、西至避司弄、北至中大街(具体详见规划红线图)。
三、调查的基本情况
  该地块土地总面积约90809平方米、建筑面积约91800平方米;总户数1070户,其中住宅807户、非住宅131户、直管公房132户;总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约 15.57亿元。
四、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方法》(建房[2011]77号)、《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试行)》(甬政发[2011]96号)、《关于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2]44号)等。
五、住宅货币补偿方案
  (一)房屋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容积率等因素评估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预测本项目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格成套房为8466元∕平方米、单体为8233元∕平方米。本项目住宅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二)货币补偿增加的补偿资金:按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不包括装修及附属物补偿金额,下同)再增加25%的补偿资金。
  (三)一次性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计发,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发。
  (四)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元标准计发6个月,每月不足800元按800元计发。
  六、住宅产权调换补偿方案
  (一)安置房源
  1、安置房源为期房,安置地点为樟树潭地块、解放路地块、新世纪环岛D-2、D-3地块、老客运总站周边地块、科技园区21号地块。安置房屋为成套房,套型为建筑面积约70、90、105、115、125、135㎡等档次。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房屋征收部门发给临时安置补偿费。超过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未交付安置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2、安置用房评估比准价格
  房地产评估机构预测本项目安置用房评估比准价格:樟树潭地块8656元∕平方米,新世纪环岛D-2、D-3地块为 9319元∕平方米,解放路地块、老客运总站周边地块、科技园区21号地块待安置小区初步设计批复后评估确定。本项目安置用房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评估被征收房屋的同一家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二)可安置面积确定及安置用房结算
  可安置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增加10%或按合法土地面积1.5容积率确定。被征收人按可安置面积就近靠档选择安置用房,如超面积选择应控制在30平方米内。
  安置用房与被征收房屋应按规定的评估价格结算差价。可安置面积部分按照评估价格给予优惠15%结算,超面积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部分按照评估价格给予优惠10%结算;安置用房面积低于可安置面积的,相差部分按照评估比准价格的15%给予货币结算。
  安置用房的储藏室以建设搭配为准,按照评估价格优惠15%结算;地下停车位签约时预定,按照评估价格优惠15%结算。
  (三)一次性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计发,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发。
  (四)临时安置补偿费:从搬迁之日起到安置用房交付后的4个月,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元标准计算,每月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发。
七、非住宅补偿方案
  (一)房屋价值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金额再增加25%的补偿资金。
  被征收人选择调产安置的,商业用房的安置用房,按规定的评估价格结算差价;工业用房置换土地的地点为宁海县城区中小企业安置小区,并按规定的评估价格结算差价。
  (三)重大设施设备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其重大设施、设备可搬迁的,其搬迁费经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对其生产必需且不可移动的重大设施、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的40%予以补偿,补偿后的设施、设备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或者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予以补偿,补偿后的设施、设备由房屋征收部门处置。
  (四)一次性经济补偿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以及搬迁、过渡等费用,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商业用房按房屋评估金额的3%予以补偿,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予以补偿;办公、工业、仓储用房按房屋评估金额的5%予以补偿,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予以补偿。
  八、其他补偿安置规定
  (一)征收按照房改标准价购买但未按照房改成本价衔接补购的住宅用房,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征收时的房改政策在搬迁期限内办妥补购手续。被征收人逾期未办理补购手续,选择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资金按照被征收人和产权单位的产权比例分配;选择产权调换的,其安置用房的产权份额仍按被征收人和产权单位的原产权比例确定。
  (二)征收国家直管和单位自管公有住宅用房,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购买条件且按照房改政策办理房改手续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对房改对象按被征收人补偿安置;承租人不符合房改政策购买条件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对公有住宅用房的产权人进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三)征收私有住宅用房,对仅拥有房屋公用部位面积的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四)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户,其建筑面积低于每户54平方米,且城市规划区内无其他住房,可按照54平方米减去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后再乘以被征收房屋评估比准价格的50%增加补偿资金。
  (五)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后一次性结清房屋征收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后,房屋征收部门支付40%征收补偿费,余额在安置用房交付时结算。
九、奖励
  (一)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应给予奖励。住宅用房按房屋评估金额的10%计发奖励费,每户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计发;非住宅用房按房屋评估金额的3%计发奖励费。
  (二)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应给予提前搬迁奖励。提前三个月完成搬迁的奖励2万元/户,提前二个月完成搬迁的奖励1.5万元/户,提前一个月完成搬迁的奖励1万元/户。
十、其他相关问题处理原则
  (一)房屋用途认定和改变用途适当经济补偿
  1、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用途且延续使用的,可以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其中改变为商业用房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仍按原房屋用途认定。其中非商业用房实际改为商业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且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证明的被征收房屋,给予适当经济补偿,规定如下:
  改变房屋用途经济补偿=(按商业用途市场评估价值-按原用途市场评估价值)×系数
  (1)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至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前,非商业用房实际改为商业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被征收房屋,其系数为50%。
  (2)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后,非商业用房实际改为商业用途且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不含临时执照)的被征收房屋,经营超过1年以上的,其系数为10%。
  经营面积原则上以工商登记资料记载的底层面积为准。工商登记资料未登记经营面积或与实际经营面积不符的,按底层实际经营面积核定。房屋部分改变用途的,原则上以结构自然间为单位划分用途。
  (二)商住用房以底层为商业用房,二层及以上为住宅用房,并按不同价值进行评估。
  (三)企业改制后,房地产权证虽记载为商业用途,实际为住宅使用,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记载用途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调产安置的,按住宅用途调产,可安置面积按合法建筑面积增加10%确定,也可按合法土地面积1.5容积率确定。
  (四)房屋在征收范围公示前发生买卖或赠予但未过户,经查证核实,产权无纠纷且购买人(受赠人)能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的,凭买卖或赠予手续和原产权证件,经征收部门确认,由购买人(受赠人)直接办理补偿安置。
  (五)被征收人要求析产安置,经审核,其子女符合析产法定条件的,予以直接落户安置。
  (六)征收房地产管理处的直管住宅公房,按宁海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6)3号《关于旧城区改造范围内公有住房出售有关问题的协调会议纪要》执行。
  (七)征收宗教团体所有的房屋,按宁波市拆迁宗教团体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02)63号文件执行)。
  (八)被征收人在五年内仍可以享受原被征收房屋的学区就学。
  (九)被征收房屋面积认定: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以产权证记载面积为准。
  2、测绘建筑面积多于产权证面积且无改建的,经产权登记部门核实无误,以实测面积为准。
  3、房产证未记载楼梯、通道等共有共用面积或虽有记载但未明确分摊面积的,在测绘时予以明确每户分摊面积。被征收房屋阳台、走廊统一按封闭阳台、走廊计算面积,如现状未封闭的,评估时需扣除相应构建成本。
  4、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建造的未经登记建筑,可按照合法建筑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十)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参照本方案的标准补偿安置。
  (十一)征收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按市场价评估实行货币补偿。
  十一、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税收优惠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从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在本县购房作为安置用房的,购房款与补偿金额(含选择货币补偿增加的补偿金额)等额部分,免缴房屋契税。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其安置用房价值与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等额部分,免缴房屋契税。
  (二)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其货币补偿资金按照国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确需缴纳的所得税,被征收人缴纳后凭纳税凭证由房屋征收部门从项目征收补偿资金中按实缴税额予以支付。
  十二、对本方案未提及的其他事宜,按《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试行)》(甬政发[2011]96号)、《关于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2]44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宁海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宁海县银海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十四、征收实施时间和搬迁期限
  本项目签约、搬迁期限为1年,具体起止日期自房屋征收部门公告选定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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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定  发表于 2014-9-26 19:51
美好记忆随风消逝  发表于 2014-9-26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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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搞不懂了,大片拆迁,大片田地也建房子,本来土地就少,以后还能剩下点什么?就为了你们那点政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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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早就出通告了?现在又出?当开玩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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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人就是等这一天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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