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客服电话:0574-65520000
搜索
查看: 1180|回复: 11

[网友播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复制链接]

1

主题

31

帖子

-63

积分

Lv.0 乞丐

积分
-63
在线时间
11 小时
发表于 2014-9-28 19:59: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9月6日
法释〔2013〕21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哈哈,比你的还详细吧。

点评

现在是 -63了  发表于 2014-9-28 22:23
怎么再次成乞丐?  发表于 2014-9-28 21:05

评分

参与人数 1积分 -9 收起 理由
0088 -9 淡定

查看全部评分

下载宁海在线客户端
头像被屏蔽

10

主题

37

帖子

255

积分

禁止发言

积分
255
在线时间
1 小时
发表于 2014-9-28 20:07:0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85

主题

7344

帖子

3万

积分

Lv.19 宰相

宁海烟店均有售

Rank: 19Rank: 19Rank: 19Rank: 19Rank: 19Rank: 19

积分
30545
在线时间
2407 小时
QQ
发表于 2014-9-28 20:52:0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学习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63

主题

1228

帖子

6011

积分

Lv.13 六品通判

Rank: 13Rank: 13Rank: 13Rank: 13

积分
6011
在线时间
148 小时
发表于 2014-9-28 20:56:3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欢迎木木下了版主,让我来当!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

主题

104

帖子

224

积分

Lv.2 草寇

Rank: 2

积分
224
在线时间
31 小时
发表于 2014-9-28 21:45:5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我又被强奸了,-54分,发个法律贴,也不乐意?没说什么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4

主题

4596

帖子

2万

积分

Lv.18 一品总督

Rank: 18Rank: 18Rank: 18Rank: 18Rank: 18

积分
21101
在线时间
7542 小时
发表于 2014-9-28 21:48:0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客客气气评论2 发表于 2014-9-28 21:45
我又被强奸了,-54分,发个法律贴,也不乐意?没说什么啊!

该结束时不结束,扣成负分活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7

主题

2219

帖子

1万

积分

Lv.17 二品巡抚

怪叔叔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积分
11740
在线时间
182 小时
发表于 2014-9-28 21:48:4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

主题

104

帖子

224

积分

Lv.2 草寇

Rank: 2

积分
224
在线时间
31 小时
发表于 2014-9-28 21:52:3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那只能用这个做号,当儿子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4

主题

4596

帖子

2万

积分

Lv.18 一品总督

Rank: 18Rank: 18Rank: 18Rank: 18Rank: 18

积分
21101
在线时间
7542 小时
发表于 2014-9-28 21:53:4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客客气气评论2 发表于 2014-9-28 21:52
那只能用这个做号,当儿子了

笑看论坛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万

主题

15万

帖子

103万

积分

Lv.24 百万富翁

Rank: 24Rank: 24Rank: 24Rank: 24Rank: 24Rank: 24

积分
1038406
在线时间
4734 小时
发表于 2014-9-28 22:06:0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1234.……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客户端|浙公网安备案 33022602000116|宁海在线 ( 浙B2-20200368

关于我们|电话:0574-65520000 ,GMT+8, 2024-11-22 13:22 , Processed in 0.098004 second(s), 25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15 NHZJ Inc.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