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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播报] 撞车宝典--有车一族不得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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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2 12:4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车在停车场,躺着也中枪,无辜被人撞,感觉很受伤,幸亏肇事者没有逃逸,修理费用还算有了着落
事故处理中体会深刻,有两个千万与大家共享:

一、千万不能:被交警拖车拖去交警队停车场,绝对不能受拖车人员忽悠,交警队停车场进去容易、出来难,出来不但要等到故事处理完毕,还要交警队专门的放行单。所以,只有不是自己的责任,绝对不能去交警队停车场。

二、千万不能:被交警队里等候着的修车人员忽悠,这些人在事故处理中表现积极,帮你跑上跑下,让你感觉他们与交警非常熟悉、关系非常好,但是,当你把车子放在他们哪里修理以后,你就会发现理想与现实的差距真的非常大!!所以,你要坚持己见,以前去哪里修,现在就去哪里修,绝对不能听他们忽悠!!!

以上是自己的两点体会,与广大有车一族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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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yang0322 + 11 很给力!
土豆和萝卜 + 10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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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2 12:52:3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散木 于 2014-10-12 12:54 编辑

关于第一点,有几条法律条文可以参考: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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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2 12:55:4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第二点,要选负责的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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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2 13: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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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2 14:35:1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huanhuan121 发表于 2014-10-12 14:29
我也想问第一天能是自己说了算的吗

自己无责任是可以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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