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鹏飞
公元762年,也就是唐代宗李豫即位那年的6月,在西域重要的中西陆路交通枢纽高昌城,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一男一女两个八岁的孩童,被一辆奔驰的牛车撞成重伤,引出了一场刑事附加民事的官司。 6月的高昌城,骄阳似火,天气闷热。市民史拂八岁的儿子金儿和曹没冒八岁的女儿想子在商人张游鹤的店铺前玩耍时,被一辆拉土坯的牛车撞伤,两个孩子腰部以下全部骨折,生命危在旦夕。 肇事人是“行客”靳嗔奴的“年工”、30岁的年轻男子康失芬。“行客”就是来高昌做生意的外地人,“年工”就是雇佣一年的长工。这个案件的卷宗是1973年在新疆阿斯塔古墓出土的文物中发现的。该卷宗提供的审判程序和处罚原则都比较完整,揭开了1200多年前那次车祸的事实真相,让我们看到了唐代交通肇事处理的具体方法。 事情发生后,史拂和曹没冒分别向官府提交了呈辞,陈述了孩子被牛车轧伤的经过,向官府提出了处理的要求,也就是把雇主靳嗔奴告上了法庭。史拂的呈辞这样写道:“男金儿八岁,在张游鹤店门前坐,乃被行客靳嗔奴家生活人将车碾损,腰已下骨并碎破,今见困重,恐性命不存,请处分。谨牒。元年建未月日,百姓史拂牒。” 案件是一个叫“舒”的法官处理的。在案件调查中,舒先是询问肇事人康失芬,康失芬说牛车是借来的,自己“驾驶技术”不过关,在牛奔跑的时候,自己“力所不逮”,以致酿成大祸。法官舒问康失芬有什么打算时,康失芬表示“情愿保辜,将医药看待。如不差身死,请求准法科断”。康失芬态度还算可以,就是先请求保外为伤者治疗,如果受伤的人不幸身亡,再按法律处罚自己。 按照唐朝法律《唐律疏议》卷二十六之规定:“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笞五十,以故杀人者减斗杀伤一等。”在人丛中跑车马而导致他人死亡的,为故意杀人罪,仅比斗殴杀人罪轻一等。斗杀伤就是故意杀人,最高刑是死刑;比它减一等,就是流放三千里,这是唐代五刑之一的流刑中的最高等级。一般还有附加刑——三年“居作”,就是三年佩戴枷锁劳动。但受害人伤势尚未确定时,要先采取一个措施,在唐朝的司法中,这叫“保辜”,待受害人的伤势确定——或死或伤,再行量刑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康失芬这个案件,保辜期限是五十日。他今后的命运,要根据这五十日之内金儿和想子的病情来判断。如果金儿和想子只要有一个人死亡,等待他的应该是“长流三千里”。 从以上可以看出,我国古代对交通肇事的处理是非常认真非常严格的,也看出了当时的统治者对交通肇事案件的重视程度。当然,唐朝的牛车肇事与我们现在的飙车肇事、醉驾肇事比起来,只能是小巫见大巫了。 来源:检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