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海宁的黄某一家原是某村村民,拥有一处宅基地,后来黄某举家进了城,成了城里人,村里的房子就空了出来。今年,村里要拆迁了,黄某一家却发现了问题:拆迁安置补偿人竟然另有其人。今年7月,黄某向海宁法院起诉海宁市国土局,要求确认国土局的行政行为违法。 黄某诉称,今年听说自己的房屋已被拆迁,但拆迁安置补偿人却是本案第三人张某。被告曾在2001年2月1日对张某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张某在涉案宅基地上所建的平房,但被告向张某收取了非法建房价款7600余元后将房屋发还了张某。 黄某认为,涉案的76.8平方米房屋中,他们依法享有62.1平方米的宅基地使用权及50.2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被告对张某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应将其中的50.2平方米房屋返还给原告,或者进行相应的赔偿。 被告辩称,张某非法占地建房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的实质要求是为了相应的赔偿,但原告的老房子并非被告所拆,被告也未确认该房土地使用权归张某所有,拆迁赔偿并不属于被告职权范畴。 近日,经法官释法析理,黄某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 法官说法: 依据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村民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我国在土地与房屋的关系上,坚持“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房屋与宅基地是不可以分离的。 本案中,原告原本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上房屋已经灭失,而原告早在上世纪90年代后就已脱离原集体经济组织,成为城镇居民。根据相关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上的房产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因此,本案的土地使用权已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何素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