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豪 绘 □本报记者 董小芳 通讯员 贺磊 周燕 购房政策稍有松动,不少人便开始蠢蠢欲动。于是为了规避政策上仍存在的“坎儿”或贪图“便宜最大化”,有人便打起了“借名买房”的主意。殊不知,个中风险让人防不胜防。 从甬上法院近年来受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来看,案件总量呈逐年增加的趋势。市中院2013年共受理此类案件785件,较2012年的378件翻了一番。与此同时,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借名购房”就是最常见的一种。 借名买房遭遇麻烦 2012年上半年,王某与张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王某购买张某所有的房屋。因王某当时受条件所限,无法以自己的名义购房,遂与其朋友李某协商,先以李某的名义购买,待王某取得资格后再过户至其名下。购房所有手续均由王某自己办理,相关的取款凭证、收款收据及房屋产权证书等均在王某处。一年后,王某取得了购房资格,多次找李某协商过户事宜,不料均遭拒绝。王某无奈,将李某告上了法庭。 在甬上各家法院,因“借名购房”而引发纠纷的案件比比皆是。除了过户时遭遇麻烦,因被借名一方陷入债务危机而导致房产被他人申请财产保全,甚至房产最后归他人所有等案件,也不少见。家住象山的张女士,就因借亲戚名买房,不料亲戚陷入债务纠纷而导致该房产被债权人申请了财产保全,房产是否可以讨还,还面临着诸多阻碍。 三种“诱惑”致借名 借名买房有风险,不少人并非一无所知。但为何明知有风险仍要借他人之名?法官分析主要有三个原因: 一是借名人不具备购房资格,购房政策中的“坎儿”使得有些人因不符合条件而无法购买;二是购房人因年龄等原因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通常年龄较大、即将退休或尚有大额贷款未清偿的人较难通过贷款申请;三是购房人意欲享受特定的购房优惠条件,如首套房优惠政策、限内部职工的特价房等。 “归根到底是难抵利益诱惑。而这也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呈现出一个特点,即因阶段性政策变化带来房价涨跌起伏,而致使不同时段的纠纷类型也有所变化。”市中院法官介绍,一般来说,在房价看涨时,多由借名方起诉要求确认房屋权属、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而在房价下行时,则多由被借名方以房屋系借名购买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 借与被借都有风险 对于借名购房引发的纠纷,法律人士提醒,无论是借名一方还是被借名一方,都存在不小的风险。 对于借名方,即实际购房人来说,用别人名义买房,可能丧失对自己所买房屋的控制权和处置权。我国对房屋所有权实行登记制度,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产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房屋所有权登记人在法律上讲,有对房屋行使抵押、出售等权利。也就是说,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在实际购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处置房产。 而对于被借名的一方而言,同样存在风险。一旦实际购房人还贷不及时,被借名一方不但存在债务风险,而且会有不良信用记录,对其今后购房、办理银行贷款、申办信用卡等都有影响。同时,等到自己买房时,也很可能因为有购房记录而不得不面临更为严格的相关购房政策。 来源: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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