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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代理费不出庭辩护 当事人状告"不尽职"律师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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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1 12: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原标题:收代理费不出庭辩护 当事人状告"不尽职"律师获胜
       法制网讯 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马瑛 马艳玲 收取了他人两万元代理费,却不出庭为当事人辩护,新疆乌鲁木齐市民龙女士怒将该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称律师“不尽职”, 要求返还2万元代理费,并赔偿4万元违约金。
  记者近日从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审理认定律师构成违约,判决退还龙女士2万元代理费。龙女士提出的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未予支持。
  原告龙女士60多岁,2012年初,因其儿子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龙女士找到一家律师事务所,希望能派律师为儿子出庭辩护。
  该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王某作为龙女士儿子的辩护律师,双方签订了《委托协议》,龙女士交了2万元代理费。
  “之后,律师只去看守所会见过我儿子一次。”龙女士称,她多次催促王某做好开庭准备,但王某或不接电话,或称工作繁忙,没有再去见过她儿子。
  2012年底,龙女士得知儿子的案子已经开庭,且判决书已经下来,当她询问王某时,王某却隐瞒了他未出庭辩护的事,还谎称判决没有下来。
  一个月后,龙女士才拿到儿子的判决书,她发现判决书上写的辩护律师是法院指派的其他律师,而非王某。龙女士于是到律师事务所讨说法,对方表示可为龙女士提供二审辩护。之后二 审系书面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
  龙女士于2013年6月,将王某和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要求退还2万元辩护费并支付4万元违约金。
  “我们已经做了补救措施,答应二审不收取任何费用。”法庭上,王某和律师事务所称,龙女士当时也是认可的。王某表示,他履行了侦查、公诉阶段的代理义务,未参加一审庭审,系 相关机构工作流转衔接不到位等原因造成,不存在不尽职的事实。
  乌鲁木齐水磨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龙女士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协议》,王某却未按照协议约定出庭辩护,已构成违约。
  最后,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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