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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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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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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2 11:39: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提示:效力待定合同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合同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第十二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买卖合同解释》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移转,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须注意:《合同法》第51条有两个例外。《合同法》第228条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合同法》第228条属于《合同法》第51条的例外。故:擅自出租他人之物,只要不属于非法转租,则适用《合同法》第228条,租赁合同有效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以及《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买受人因出卖人欠缺处分权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有权对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这就表明买卖合同有效)
  还须注意:《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6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非法转租合同无效。但出租人未在6个月内表示异议的,视为同意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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